(三)甲公司于根據(jù)合同2004年3月22日開出面值600萬元,5個月期的商業(yè)匯票,但票面鞋明的出票日期為3月19日,交付給乙公司支付材料款,A、B二位保證人為甲公司保證,并在票據(jù)正面注明保證字樣和保證人簽章。乙收到票據(jù)后并未向甲公司足額供貨,但按期向承兌人提示承兌。并于2004年6月9日將該票據(jù)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又背書轉讓給丁公司,匯票金額變?yōu)?00萬元。丁公司于2004年8月22日向承兌人提示付款,由此牽涉出以下問題:
1.甲公司認為票據(jù)未記錄付款地和出票地,記載事項不完整,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拒絕付款:承兌人認為持票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拒絕承兌。
2.丁公司向丙公司索要票據(jù)款項,丙公司認為票據(jù)背書時未注明背書日期,背書行為無效,拒絕承擔責認。
3.丁要求乙付款,乙認為付款金額不確定,拒絕付款。
4.丁要求A、B兩位擔保人代為付款,A認為自己只承擔一半的責任,另一半責任由B承擔。
B認為自己只對乙負責,乙背書轉讓時未經(jīng)自己同意,故背書轉讓后,不再承擔票據(jù)保證責任。
要求:結合以上資料,根據(jù)票據(jù)法的規(guī)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影響匯票有效性的記載事項有哪些?甲的理由是否成立?該票據(jù)的有效期應從哪一天開始計算?
2.承兌人拒絕承兌的理由是否成立?
3.提示承兌的記載事項有哪些?承兌的效力是什么?
4.丁要求丙、乙、A、B代為付款,屬于行使什么權利?該權利行使的程序是什么?
5.丙公司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丙應對該票據(jù)承擔哪些責任?
6.乙公司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
7.A、B的觀點是否正確?
8.若乙代為付款后,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9.丁不慎遺失票據(jù),可以采用哪些補救措施?最有效的補救措施是什么?
答案:
1、影響票據(jù)效力的記載事項足絕對記載事項。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包括:(1)匯票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收教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上述絕對記載事項缺一則該匯票無效。
出票地和付款地屬于相對應記載事項,記錄與否不影響票據(jù)的效力:其次,票據(jù)是無因證券,只要權利人持有票據(jù),就享有票據(jù)上的權利。至于票據(jù)持有人是何原因持有票據(jù),這些原因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不影響票據(jù)權利。故甲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票據(jù)是文義證券。若票據(jù)上記載的出票日期與實際出票日期不一致,以票據(jù)記載的出票日期為準。故出票日期為2004年3月19日。
2、承擔人拒絕承兌理由不成立。因為該票據(jù)屬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在該票據(jù)到期日起10日內提前付款,丁提示付款的時間符合這一規(guī)定。
3.提示承兌的記載事項有承兌文旬、承兌日期和承兌人簽章.其中,承兌文句和承兌人簽章屬于絕對記載事項,承兌的效力在于確定匯票付款人的付款責任。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支付匯票上的金額。承兌人在到期日拒絕付款的,必須由持票人承擔延遲責任,支付延遲付款的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
4、丁要求丙、乙、A、B代為付款,屬于行使票據(jù)追索權。其主要程序為
(1)匯票額拒絕付款后,其拒絕付款證明,退票理由書等。
(2)從取得拒絕付款證明之日起3日內向自己的前手發(fā)出追索通知。
(3)追索的對象包括自己的所有前手,即包括匯票的出票人(甲),保證人(A、B)背書人(乙、丙)等,他們對投票人丁承擔連帶責任。
(4)投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5、丙的理由不成立,丙屬于丁的前手,且背書日期屬于相對記載事項,記載與否,不影響背書連續(xù)的效力。在丙背書前票面金額為600萬元,背書后變成900萬元,丙應對票據(jù)的變更負文義責任。
6、乙的理由不成立,票據(jù)法規(guī)定,追索金額包括
(1)被拒絕付出的匯票金額;
(2)匯票金額從到期日起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銀行規(guī)定利率計算的利息:
(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追索通知書的費用。
7、A、B的觀點均不正確
第一,該票據(jù)的保證人為兩人,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因此A有義務支付全部款項第二,票據(jù)的背書轉讓既是票據(jù)權利的證明、權利的轉讓;也是票據(jù)權利的擔保。B作為前手,對所有后手負保證責任。
8、若乙代為付款后,取該票據(jù)而成為持票人,享有票據(jù)上的權利,有權對該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其中,因票據(jù)變更而增加的金額部分由丙負責。乙有權要求丙對變造行為承擔文義責任。
9、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補救措施。其中,掛失止付不是必經(jīng)程序,遺失后對象不明確,最有效的補救措施是普通訴訟。
(四)甲、乙雙方簽定合同,甲向乙購入價值800萬元的商品,承諾5個月后付款,并由A、B兩家公司為乙公司的債權提供擔保,簽定書面保證協(xié)議。
2004年6月15日乙向甲按期供貨后,甲又將購入的該批貨物(設備)作為固定資產(chǎn)于7月22日為甲欠銀行的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抵押擔保的債權期限2年。
為及時籌集所需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資金,9月20日甲公司又將該部分用于抵押的設備以900萬元的價款轉讓給丙公司,該轉讓合同簽定時甲忘了通知銀行,也未將轉讓的設備已用于抵押的情況告訴丙。
同時,甲在承諾的付款期滿后,未能向乙支付所欠的款項,乙要求A、B兩位擔保人代為償還。A認為合同中未注明保證的方式,屬于一般保證。拒絕承擔保證責任;B認為保證人為兩人,各自應承擔一半的保證責任,故只同意代甲償還400萬元債務。
乙還調查了解到甲公司的以下情況:
(1)甲公司是由C、D、E三位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共60萬元。
其中C以實物協(xié)議作價30萬元出資,但其實物價值從有10萬元,D、E均以貨幣15萬元出資。
(2)甲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zhí)行董事。C為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jīng)理,D為財務負責人兼監(jiān)事。
(3)對甲公司將其用于抵押的設備在抵押期內又轉讓的事情,E股東也認為不妥。E準備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討論解聘C的職務,但又怕提議不合法。
(4)C另外還私自將公司的部分資產(chǎn)為其親友貸款作抵押,給甲公司造成損失4萬元。
要求:根據(jù)以上資料分析回答以下問題
l、甲將購入后尚未付款的設備用于銀行貸款抵押擔保是否合法?
2、在設備抵押擔保期間,甲又與丙簽定的抵押品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3、A、B的理由是否成立?
4、甲公司成立時,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應如何處理?
5、E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是否合法?對因C的行為給公司造成的資產(chǎn)損失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