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朋友角色
在某種程度上,學生往往愿意把教師當做他們的朋友,也期望教師能把他們當 做朋友看待。學生希望得到教師在學習、生活、人生等多方面的指導,希望教師能 與他們一起分擔痛苦與憂傷,分享歡樂與幸福。
6. 研究者角色
教師的工作對象是充滿生命力的、千差萬別的活的個體,傳授的內容是不斷發(fā) 展變化著的人文、科學知識,這就決定了教師要以一種變化發(fā)展的態(tài)度來對待自己 的工作對象、工作內容,要不斷學習、不斷反思、不斷創(chuàng)新。
教師職業(yè)的這些角色特點,決定了教師職業(yè)的重要意義和重大責任,決定了對 教師的高素質要求。
二、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1993年10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第三條對教師概念進行了界 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yè)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yǎng)社會主義事業(yè)建設 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這一界定包含了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教師職 業(yè)是一種專門職業(yè),教師是專業(yè)人員;二是教師是教育者,教師職業(yè)是促進個體社 會化的職業(yè)。教師根據(jù)一定社會要求向年輕一代傳授人類長期積累的知識經驗,規(guī) 范他們的行為品格,塑造他們的價值觀念,引導他們把外在的社會要求內化為個體 的素質,實現(xiàn)個體的社會化。
基于教師工作的特定意義,就必須從法律層面明確教師職業(yè)角色所擁有的權利 和應履行的義務,以確保教育工作的順利進行。作為教師或未來的教師,有必要了 解自己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從而懂得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好地履行自己 應盡的義務。
(一)教師的法定權利
所謂教師的權利,是指法律對教師在履行國家教育教學職責時,國家對教師在 教育教學活動中可為與不可為的許可和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 師法》第七條規(guī)定,教師享有以下權利:
1.教育教學權
教書育人是教師的根本職責,只要在聘教師沒有違反國法校規(guī),任何人都無權 隨意剝奪教師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所規(guī)定的教師享 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利。 具體而言,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可以根據(jù)教學計劃、課程標準、學生的發(fā)展特 點等要求,選擇合適的教學方法,自主地組織課堂教學。需要說明的是,不具備教 師資格的人不享有這項權利;雖取得教師資格但尚未被任用的,應待任用后才享有 這一權利。
2. 科學研究杈
即教師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yè)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 充分發(fā)表意見”、“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這是教師作為專業(yè)技術人員 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具體而言,教師在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的同時,有權進行各項 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技術咨詢、教育改革的研究與實驗等等,并可以將研究成果 形成論文、著書立說,可以自由參加依法成立的學術團體及其工作,可以自由參加 學術交流活動并發(fā)表自己的觀點,但不得發(fā)表任何有損受教育者的身心發(fā)展的個人 看法o
3. 管理學生杈
即教師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fā)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yè)成績”的權利。 這就肯定了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導地位,教師可以根據(jù)學生的身心發(fā)展特點 和發(fā)展需求,因材施教,對學生的成長過程從道德品質、公民素養(yǎng)、學習能力、交 流與合作、審美與表現(xiàn)等方面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幫助并促進每一個學生得到 應有的發(fā)展。教師在運用這一權利時,要注意防止主觀、片面地看待學生,善于發(fā) 現(xiàn)學生的潛力和能力,鼓勵學生,使學生的個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發(fā)展。
4. 獲取報酬待遇杈
即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 休假”的權利。這是教師所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也是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有勞動的權 利和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的具體化。要求教師所在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應根據(jù)國家 法律、教師聘用合同的規(guī)定,按時、足額支付教師工資報酬。教師有權享受國家規(guī) 定的福利待遇,包括醫(yī)療、住房、退休、寒暑假帶薪休假等。任何一級政府或有關 部門拖欠教師工資,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挪用、拖欠、克扣教師工資等,都是侵害 教師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5. 民主管理權
即教師享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 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憲法規(guī)定, 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教師的這一權利 正是憲法的公民政治權利的具體體現(xiàn)。因此,學校應疏通渠道,提供多種途徑,讓 教師積極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討論學校改革、發(fā)展等重大問題,發(fā)揮教師對學校、 教育行政部門的監(jiān)督作用,推進學校的民主建設。
6. 進修培訓杈
即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 教師法》的第四章(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專門就教師的培養(yǎng)和培訓做了明確規(guī) 定,該法第四條還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 業(yè)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 會地位!碑斎唬處熯M修培訓權的行使,應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進行,不得影 響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秩序。
教師所享有的社會權利,尤其是專業(yè)權利的多少,不僅反映國家和社會對教師 職業(yè)的重視和保護程度,而且直接影響教師的社會地位。
(二)教師的法定義務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統(tǒng)一的、不可分割的。教師在享有一定權利的同時,必須 履行一定的義務。一般而言,當教師享有的權利越多時,對其素質的要求也就越高, 相應的,他們必須承擔的責任也會越重,履行的義務也會越多。所謂教師的義務, 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對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 約束。《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規(guī)定,教師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1.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yè)道德,為人師表;
2.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 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 活動;
4.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 全面發(fā)展;
5. 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 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xiàn)象;
6.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yè)務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所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是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產生并由 教育法律規(guī)范所設定的法律意義上的權利和義務,是一種職業(yè)特定的權利和義務。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始于其取得教師資格并在學;蚱渌逃龣C構任職,終于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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