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jié) 課程的基本范疇
課程的基本范疇包括:課程的目標、課程的內容、課程的結構等。
一、課程的目標
課程的目標是對特定的教育活動和教育階段的課程進行的價值和任務的界定,它主要通過課程方案(或課程計劃)以及其中的具體學科體現(xiàn)出來。
課程目標所界定的價值和任務是非常具體的,并且可以直接轉化到課程與教學的實際活動之中。
泰勒(——現(xiàn)代課程理論的奠基人)認為,任何課程的設計都必須深入思考:
1、學校應該達到什么樣的教育目標?(確定目標)
2、提供什么樣的教育經(jīng)驗最有可能達到這些目標?(選擇經(jīng)驗)
3、怎樣組織這些教育經(jīng)驗?(組織經(jīng)驗)
4、我們如何確定這些目標正在得以實現(xiàn)?(評價結果)(即課程編制的四個步驟或階段)
(一)課程目標的垂直分類:
1、第一層次:教育目的(教育宗旨)aims——宏觀目標:培養(yǎng)“全面發(fā)展的人”——各級各類學校的培養(yǎng)目標
教育目的主要憑借課程得以實現(xiàn),課程目標必須與教育目的一致。
2、第二層次:一定階段的具體的課程,是總目標在特定課程領域里的表現(xiàn)。(當前的“課程標準”)(goals)——中觀目標
3、第三層次:更為具體的目標,在具體的課程領域的內部展開。(objectives)——微觀目標
層級 |
名稱 |
制定者 |
內容 | |
一級 |
教育方針 (教育目的) |
政府國家 |
明確人才培養(yǎng)的質量規(guī)格、實現(xiàn)途徑和原則(抽象化) | |
二級 |
培養(yǎng)目標 |
義務教育 課程目標 |
學科專家 |
從“抽象”逐步 過渡到“具體” |
語文 課程目標 | ||||
1-2年級閱讀課程目標 | ||||
三級 |
教學目標 (本單元/章或節(jié)課或本次活動) |
教師 |
具體化 |
例如:
語文課程標準(第二部分 課程目標)
一、總目標(第二層次)
二、階段目標(第二層次)
o 第一學段(1~2年級) (第三層次)
o 第二學段(3~4年級)
o 第三學段(5~6年級)
o 第四學段(7~9年級 (第三層次)
o 學段之下:識字寫字、閱讀、寫作、口語交際、綜合性學習以及課時目標(第三層次)
相關推薦:2010年教師資格證考試小學教育學考點歸納匯總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