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jié)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商品的質量管理法規(guī),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危害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侵害國家、單位、他人的合法權益,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節(jié)共有9個罪名。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140條)
(一)概念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guī),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冒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侵犯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又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guī),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口冒充合格產品,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大是指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銷售金額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全部收益,包括成本和利潤;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第141條)
(一)概念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guī),明知是假藥而進行生產、銷售,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監(jiān)督管理制度,也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guī),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33條的規(guī)定,所謂假藥是指藥品所含成分的名稱與國家藥品標準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藥品標準不符,或者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同時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藥處理:
(1)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禁止使用的藥品;
(2)未取得批準文號生產的藥品;
(3)變質不能藥用的藥品;
(4)被污染不能藥用的藥品;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生產、銷售劣藥罪(第142條)
(一)概念
生產、銷售劣藥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guī),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二)特征
1、犯罪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guī),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34條的規(guī)定,所謂劣藥是指:
(1)藥品成分的含量與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藥品標準規(guī)定不符的;
(2)超過有效期的;
(3)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guī)定的;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認定
區(qū)分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界限,關鍵在于兩點:
一是犯罪對象不同,一為假藥;一為劣藥;
二是犯罪形態(tài)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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