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節(jié)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一)概 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具體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放火行為;
二是放火行為已經或者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即應承擔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三)認 定
1、區(qū)分放火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如行為人使用放火的方法實施殺人行為時,如果其放火的行為已經危及到公共安全,應當認定為放火罪;如果放火的行為沒有危及到公共安全,則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2、區(qū)分放火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在行為人實施放火行為的同時,也會造成公私財物的毀壞,區(qū)分的關鍵仍然在于放火的行為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放火行為危及到公共安全的,是放火罪;如果行為人只是為毀壞財物而采用了放火焚燒的方法,而又沒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應當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
二、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一)概 念
決水罪,是指故意決潰蓄水或者防水堤壩,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決潰蓄水或者防水堤壩,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三、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一)概 念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的人即應承擔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三)認 定
1、區(qū)分爆炸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使用爆炸的方法殺人的,要注意分析其爆炸的行為是否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沒有危及到公共安全,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則應當認定為爆炸罪。
2、區(qū)分爆炸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行為人使用爆炸的方法,也會同時造成公私財產的毀壞,在這種情況下,不應當再對毀壞財物的行為單獨定罪,因為爆炸罪已經包含了毀壞財物的內容。如果沒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不應當認定為爆炸罪。
四、投放危險物質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即應承擔刑事責任;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區(qū)分投放危險物質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區(qū)別在于三個方面:(1)客觀方面不同。危險物品肇事罪是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過程中,由于違反危險物品的管理規(guī)定而發(fā)生的重大事故,投放危險物質罪則沒有任何條件的限制;(2)犯罪主體不同。危險物品肇事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3)主觀方面不同。危險物品肇事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區(qū)分投放危險物質罪與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區(qū)別在于三個方面:(1)客觀方面不同。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罪表現為違反國家規(guī)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不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行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則是將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投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食用物或者飲用物中,從而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2)犯罪主體不同。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3)主觀方面不同。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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