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罪 數
第一節(jié) 罪數的區(qū)分
一、區(qū)分罪數的意義
罪數(有的稱罪數形態(tài)),是指一個人所犯之罪的個數。區(qū)分罪數,也就是區(qū)分是犯的一個罪,還是數個罪。
二、區(qū)分罪數的標準
區(qū)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是什么?刑法理論有不同學說,在我國以犯罪構成作為罪數的標準是通說。行為符合一個犯罪構成就是一罪,符合數個犯罪構成便是數罪。
在司法實踐中,單純的一罪與單純的數罪是容易認定的,但犯罪行為之間紛繁復雜、交*重合,有的貌似數罪實為一罪,有的又貌視一罪實為數罪,認定中就會產生困難,因此,就需要研究罪數關系中的形態(tài),以便準確認定罪數。
第二節(jié) 實質的一罪
一、繼續(xù)犯
(一)繼續(xù)犯的概念
繼續(xù)犯,又稱持續(xù)犯,是指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繼續(xù)狀態(tài)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條規(guī)定的非法拘禁罪,從行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來的時候開始,一直到恢復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時候為止,這一非法拘禁的行為處于持續(xù)不斷的狀態(tài)。
(二)繼續(xù)犯的構成
構成繼續(xù)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繼續(xù)犯是一個行為,因為主觀上繼續(xù)犯具有對于一個犯罪行為的故意,盡管具有長時間實行的性質,但都是為了達到其犯罪的目的。行為具有這種延續(xù)性,但不能由此認為是數行為。
2、繼續(xù)犯是持續(xù)地侵害同一個客體。
3、繼續(xù)犯是在犯罪既遂以后,故是犯罪行為和不法狀態(tài)同時持續(xù)。
4、繼續(xù)犯是犯罪行為在相當長的時間里持續(xù)地存在,而且是不間斷地存在。如果沒有行為的這種持續(xù)性,就不可能存在繼續(xù)犯。
(三)繼續(xù)犯的處斷
持續(xù)犯是實質上的一罪,不實行數罪并罰。
二、想象競合犯
(一)想象競合犯的概念
想象競合犯,又稱為想象并合犯或想象的數罪,是指一個犯罪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也就是以一個故意或過失,實施了一個行為,侵害了刑法上數個不同個罪名的犯罪形態(tài)。
(二)想象競合犯的構成
構成想象競合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出于一個行為。
2、一個行為還須觸犯數個罪名。
3、一個行為所觸犯的數個罪名之間不存在邏輯上的從屬或者交*關系。這是想象競合犯與法條競合的區(qū)別。
(三)想象競合犯的處理
想象競合犯是一罪而非數罪,所以不以數罪實行并罰,只能按所觸犯的罪名中最重的那個罪名定罪量刑,也就是從一重罪處斷。
三、結果加重犯
(一)結果加重犯的概念
結果加重犯,又稱為加重結果犯,是指實施法律上規(guī)定的一個犯罪行為,由于發(fā)生了基本犯罪構成以外的加重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
(二)結果加重犯的構成
結果加重犯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人必須實施了基本犯罪行為,這是構成結果加重犯的前提條件。
2、基本犯罪行為造成了加重結果。加重結果是指法律規(guī)定超出基本犯罪的罪質范圍的結果。
3、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之所以要對超出基本犯罪的加重結果負刑事責任,就是因為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如果沒有這種因果關系,則不存在結果加重犯之問題。
4、行為人對于加重結果主觀上有罪過。
(三)結果加重犯的處理
結果加重犯,雖然由于危害結果發(fā)生了變化而使法定刑升格,但犯罪行為沒有增加,還只是一個。所以,結果加重犯是一罪而不是數罪,應當按照法律對結果加重犯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節(jié) 法定的一罪
一、慣犯
(一)慣犯的概念
慣犯是指以某種犯罪為常業(yè),或以犯罪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或揮霍、腐化的來源,在較長時間內反復多次實施某種危害社會行為的犯罪。
(二)慣犯的構成
慣犯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客觀上具有犯罪行為的慣常性。
2、主觀上具有犯罪心理的習癖性。
(三)慣犯的處理
慣犯是故意地、多次地實施同種犯罪行為,實際上是一個人犯了多個同種罪行。這種犯罪的危害性大,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也大,把它規(guī)定為獨立的犯罪,以便更好地同這種犯罪作斗爭。所以對慣犯依法處理即可,不實行數罪并罰。
二、結合犯
(一)結合犯的概念
結合犯是指原為刑法上數個獨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結合成為一個犯罪的情況。
(二)結合犯的構成
結合犯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結合犯的數個犯罪行為原為刑法上數個獨立的犯罪。
2、結合犯是將數個獨立的犯罪結合成為一個犯罪,即結合成第三罪。
3、數個獨立的犯罪結合成為一個犯罪,是依照刑法的明文規(guī)定,這是結合犯的法律特征。
(三)結合犯的處理
結合犯由于法律上明文規(guī)定將兩個犯罪行為結合成為一個獨立的犯罪,因此法律上只認為是一罪而不是數罪,不適用數罪并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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