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考的范圍、對象和條件
(一)招考范圍和對象
1.全市各級機關招考范圍和對象為:
(1)具有嘉興市常住戶口的人員(以2011年1月4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
(2)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1年應屆畢業(yè)生和在浙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生源2011年應屆本科畢業(yè)生;
(3)研究生畢業(yè),并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戶口不限(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須在2011年9月30日前取得);
(4)報考嘉興市公安局、平湖市公安局、嘉善縣公安局的法醫(yī)、獄醫(yī)職位的人員戶口不限。
2.在第1條所列對象基礎上,報考市級機關和市屬單位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職位的還需符合:
(1)參加我省“選聘到村(社區(qū))任職高校畢業(yè)生”(簡稱大學生“村官”,下同)項目服務滿2年,且歷年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員;
(2)參加我省“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和“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fā)達地區(qū)計劃”(簡稱“兩項計劃”)服務期滿、考核合格,且累計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
上述(1)、(2)條所指人員中目前已不在服務崗位的,自2011年度起享受定向考錄政策的期限為5年。
3.縣、鎮(zhèn)兩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職位的對象為:
本行政區(qū)域內參加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歷年年度考核合格,且仍在服務崗位的人員。
4.鄉(xiāng)鎮(zhèn)機關面向優(yōu)秀村干部考試錄用公務員的對象為:
各縣(市、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現任村黨組織、村委會(簡稱“兩委”,下同)正職連續(xù)任職滿2年以上的人員;現任村 “兩委”委員以上職務連續(xù)任職時間滿3年以上的人員。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擔任村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
5.南湖區(qū)街道城管執(zhí)法中隊面向優(yōu)秀社區(qū)干部考試錄用公務員的對象為:
南湖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現任社區(qū)黨組織、居委會(簡稱“兩委”,下同)正職連續(xù)任職滿2年以上的人員。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擔任社區(qū)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
6.截至2011年1月4日,具有公務員身份未滿5年(含試用期)的人員、現役軍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1年應屆畢業(yè)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1年應屆畢業(yè)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原為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在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實施了考試作弊、弄虛作假行為且仍在不得報考公務員期限內的人員,以及具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村(社區(qū))干部在任村(社區(qū))“兩委”委員及以上職務期間受過處分或在任上述職務期間對本村發(fā)生重大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不能報考面向優(yōu)秀村(社區(qū))干部招考的職位。
屬于《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fā)〔2008〕58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九類不宜錄用為公務員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屬于《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浙公通字〔2008〕60號)第十條規(guī)定十三類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公安、林業(yè)、勞教系統人民警察。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二)招考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公務員法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和報考職位所需資格條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圍和對象規(guī)定外,還須符合以下條件:
1.年齡18至35周歲(1975年1月4 日至1993年1月4日期間出生),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及以上應屆畢業(yè)生(非在職)年齡放寬到40周歲以下(1970年1月4日以后出生){其中報考公安、林業(yè)、法院、檢察院、勞教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要求年齡在18至30周歲(1980年1月4日至1993年1月4日期間出生);報考共青團委機關職位的,要求年齡18至28周歲(1982年1月4日至1993年1月4日期間出生)}。
2.報考者須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萍耙陨蠈W歷;報考各級法院、檢察院機關法律職位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學歷。
3.鄉(xiāng)鎮(zhèn)機關面向優(yōu)秀村干部招考的,現任村“兩委”正職的,年齡在18至40周歲(1970年1月4日至1993年1月4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高中及以上學歷。其他人員要求年齡在18至35周歲(1975年1月4日至1993年1月4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及以上學歷。
4.南湖區(qū)街道城管執(zhí)法中隊面向優(yōu)秀社區(qū)干部招考的,年齡在18至40周歲(1970年1月4日至1993年1月4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及以上學歷。
5.報考公安、林業(yè)、法院、檢察院人民警察職位的,需進行體能測評,體能測評四個項目的每項得分均須達到45分及以上(男性:10米×4往返跑≤12"8、立定跳遠≥2.08米、引體向上≥7個、1000米≤4'20";女性:10米×4往返跑≤13"8、立定跳遠≥1.38米、仰臥起坐≥20個、800米≤4'15")。
6.部分招考職位所要求的“2年及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各類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生產一線、農村、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yè)單位)工作,或曾在軍隊團級及以下單位服役、自謀職業(yè)、個體經營累計2年以上的經歷。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基層時間計入基層工作經歷。
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不能作為基層工作經歷。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經歷、服務期、任職期的計算統一截止到2011年1月4日。
7.報考各級法院法官、檢察院檢察官預備人選職位的,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取得A、B類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參加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人員,也可以報考。留學人員在面試前資格復審時須出具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委培生須出具委托培養(yǎng)單位同意報考的書面證明。
在2011年2月28日前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教育學歷考試并取得畢業(yè)證書的人員,符合職位資格條件的可以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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