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性事件的處理是當前社會關注的焦點,虞崇勝教授在本文中深入探尋群體性事件的體制原因,并從事前、事中、事后三步提出了建立和健全消解群體性事件的機制。
2008年是中國群體性事件的高發(fā)年——貴州甕安事件、云南孟連事件、陜西府谷事件、河北定州事件、廣東惠州事件……,以及重慶、甘肅永登、海南三亞、廣東汕頭等地的多起出租車司機罷運事件,一次次群體性事件正在以激烈的方式考驗著當下中國的政治體制和社會管理機制。
一、深入探尋群體性事件的體制原因
如此集中的群體性事件在一年內爆發(fā),盡管有偶然性因素,但根本原因還在于群眾利益訴求遭遇體制性遲鈍,人民群眾合理訴求的表達渠道和反饋渠道不暢,長期積累的問題和矛盾得不到地方黨政部門的有效回應,以致黨群矛盾、干群矛盾、政民矛盾、警民矛盾、商民矛盾持續(xù)累積,最終釀成激烈的沖突和對抗。中共吉林省委常委、紀委書記李法泉最近撰文指出,一些重大惡性事故和群體性事件的背后往往隱藏著腐敗問題。應該說,李法泉書記的這一警示抓住了當前中國群體性事件的癥結所在。毫無疑問,當下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并且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日益顯示出優(yōu)越性,但多發(fā)的群體性事件(特別是那些直接與政府沖突的“涉政公共事件”)則暴露出現(xiàn)行體制和機制中存在著不可忽視的問題。從一定意義上講,體制性腐敗就是導致群體性事件多發(fā)的的深層原因:
其一,群體性事件之所以發(fā)生,與政府權力取向有很大關系。
當前,一些地方政府為了追求“政績”,過分地依賴甚至獻媚于所謂“利稅大戶”,而這些“利稅大戶”則通過賄賂官員獲取非法利益,權力與資本的結合嚴重侵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在備受關注的“涉政公共事件”背后,一個共同的特點,是一些地方發(fā)展中存在“權金化”傾向,一些地方政府只顧少數(shù)“富人”的利益和要求,不顧多數(shù)群眾的普遍呼聲,違背了以人為本的科學發(fā)展觀的要求,侵害了普通群眾的切身利益。透過孟連事件,我們看到了官員和企業(yè)之間存在一個傷害群眾利益的利益共同體,以及當?shù)馗刹繉θ罕娨蟮哪暫痛直┑墓ぷ鲬B(tài)度。一系列現(xiàn)象將矛盾的深層原因指向了“權金化”:一些地方部門與民爭利、官商勾結,嚴重侵害群眾利益;一些干部長期生活于官場“小圈子”,缺乏對老百姓的基本感情,不作為、亂作為,將魚水關系變成了水火關系。
其二,群體性事件之所以爆發(fā),與領導干部作風有很大關系。
由于政治體制改革的相對滯后,缺乏強有力的權力制約與監(jiān)督機制,一些干部長期脫離群眾,漠視群眾呼聲,對群眾的呼聲麻木不仁,對群眾的疾苦不聞不問,積累、激化了社會矛盾。甕安事件是一個典型的因體制腐敗引起的群體性事件,因為它是由一個偶然性較大的小事件引發(fā),由于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和及時的疏導,引發(fā)群眾的強烈不滿,導致多年積累的各種社會矛盾和民怨從這一小切口噴出。仔細分析甕安事件的發(fā)生過程就會發(fā)現(xiàn),在甕安事件的背后是當?shù)馗刹拷?jīng)商辦企業(yè)現(xiàn)象的普遍化,是礦產資源開發(fā)、移民安置、建筑拆遷、國企改制中侵犯群眾利益等諸多問題的長期積累沉淀,是社會治安惡化、社會管理失控、公共服務缺失,更是黨群、干群、政民、警民關系的緊張。
其三,群體性事件之所以造成重大危害,與處理過程中的民主協(xié)商程序不規(guī)范、不及時、不靈活有關。
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指出“觀察眾多群體性事件,都存在老百姓利益表達渠道不暢,政府與民間溝通不到位、機制不完善的問題”,“有的地方處理問題的時候動不動就出現(xiàn)‘不法分子’、‘敵我矛盾’等階級斗爭詞匯,對自己工作態(tài)度、工作方式的反思不夠! “重慶采取的方式告訴其他地方官員,應該學會協(xié)商和對話的方式,這樣才能得到社會的認同和諒解,這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也體現(xiàn)著新時期‘以人為本’理念的要求”。 薄熙來雖然是針對重慶市而言,但他所提到的情況在全國范圍內大體相同。
其四,群體性事件之所以得不到及時的解決與信息反饋機制不暢通有關。
本來,隨著現(xiàn)代化的發(fā)展,我國的信息流通與反饋渠道越來越寬廣,但是,由于政府體制和社會調控機制存在的問題,致使政府與民眾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信息流通與反饋渠道不暢通的問題。另外,由于信息傳播手段的多元化、現(xiàn)代化和人民對自身權利的認知能力的提高,一些以前能夠捂住的事情真相再也無法完全捂住。于是,一旦發(fā)生群體性事件,政府往往不能在第一時間獲得準確、真實的信息,而在社會方面,由于真實的信息不暢通,虛假甚至偽造的信息卻迅速流傳。這樣,群體性事件就會愈演愈烈,給社會穩(wěn)定和政治穩(wěn)定帶來不良的影響。
其五,群體性事件之所以發(fā)生和造成危害與權力監(jiān)督制約機制不健全有關。
群體性事件的頻繁發(fā)生,明顯暴露出我國權力監(jiān)督和制約機制的不健全。近年來,我國干部問責雖然更加普遍化和經(jīng);,而且每一起重大事故都促進著問責制的啟動。但是,目前各級政府的干部問責制并非健全和完善的,存在著許多缺失和漏洞。首先,是各級各種干部崗位的黨紀和法律責任標準和規(guī)范不明確,致使許多事件責任主體不明確;其次,是干部問責側重于事后問責,致使問責成為一種事后追究責任的懲罰制度。其實,問責制重要的不是事后問責,而應是事前有效規(guī)范干部的行政行為。只有明確了干部的崗位責任,同時在重大事件發(fā)生后加大問責力度,才能使干部認識到問責制的重要性。否則,群眾就會認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導致矛盾的升級和激化。
相關推薦:2009年公務員面試熱點解讀:群體性事件的特征國家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安徽 | 浙江 | 山東 | 江西 | 福建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