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酒后駕車判定標準、處罰法律依據
(一)酒后駕車與醉酒駕車標準
根據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局發(fā)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規(guī)定,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為飲酒后駕車;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為醉酒駕車。
大概喝多少酒會達到這個標準?有關專家大體估算了一下:20mg/100ML,大致相當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則相當于3兩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相當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guī)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三、酒后駕車原因
第一,我國對于酒后駕車的處罰規(guī)定過輕,同時對酒后駕車的判定標準起點過高,是造成目前酒后駕車,并且引發(fā)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我國認定酒后駕車標準的起點是0.2%,相比瑞典為0.02%,德國為0.03%,日本為0.05%,我國認定酒后駕車標準的起點顯然放得有些寬。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酒后駕車者和醉酒駕車者的處罰較輕,根本就是形同虛設。而在國外,比如美國,酒后駕車一經查實,即上銬逮捕,并列入個人檔案記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過0.1%,則以醉酒駕車論處。除了罰款之外,還可判處坐牢。有的州將醉酒駕車視為“蓄意謀殺”定罪。在瑞典、澳大利亞、日本、丹麥、法國、瑞士等國,對于酒后駕車一般都是終身吊銷駕照,甚至判處監(jiān)禁。
第二,駕駛者在思想方面認識不足。
一是對酒后駕駛的危害性認識不到位。駕駛人飲酒后判斷操作能力降低。對聲、光刺激的反應時間延長,觸覺會比平時遲鈍,不能及時準確地判斷行車的距離和速度,不能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和方向盤,不能正確地處置突發(fā)情況。
二是安全意識不強,并自恃酒量大、駕駛技術高超,認為少喝點酒不礙事,往往酒后駕車來炫耀自己,常常釀成大禍。
三是存在僥幸心理。自認為以前飲酒駕車從來沒有發(fā)生過事故,也沒有被交警抓到和處罰過,于是便酒后駕車,往往釀成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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