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人分類
由于中國和外國立法分類標準的不同,往往會出現(xiàn)某個法人(種概念)屬于不同種類的法人范疇(屬概念)的情形,這是一個難點。
上述中外法人分類的總外延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具體分類標準的差異,導致具體分類的極大不同。從外延上看,應注意以下幾點:
① 外國法上的“公法人”大致相當于中國法上的“機關法人”;
、 外國法上的“營利法人”大致相當于中國法上的“企業(yè)法人”;
③財團法人這一概念為外國法獨有,我國法無對應概念;
④外國法上的“社團法人”相當于中國法上的“企業(yè)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與中國的“社會團體法人”相去甚遠。其中“公益法人”相當于我國法上的“事業(yè)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企業(yè)法人:公司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法人:工廠,廠礦,商店,農場等
非企業(yè)法人:機關法人:權力機關/軍事/行政/審判/檢察
事業(yè)單位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
基金會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社團法人:公益法人,營利法人
財團法人
3.法人成員
法人成員就是指法人出資人,以公司法為例,公司法人成員就是公司股東,公司法人由多個成員組成(國有獨資公司、一人公司除外),法人與法人成員在人格、財產、責任上均相互獨立。法人成員有參與法人機關(股東大會)等權利。
4.法人機關
法人機關指依法律、條例、章程規(guī)定產生的,設立于法人內部的,不需特別授權就能夠以法人的名義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對內管理法人事務的組織或個人。以股份公司為例,其法人機關包括:股東大會(權利機關)、董事會(義務執(zhí)行機關)、監(jiān)事會(監(jiān)督機關)、總經(jīng)理(輔助業(yè)務執(zhí)行機關)。
法人機關對外以法人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時,與法人之間屬于民法上的“代表關系”。故如無相反證據(jù),法人機關的行為即為法人的行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擔。
5.法人雇員
即法人工作人員。雇員與法人在內部關系上屬勞動合同關系,雇員對外以法人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時屬委托代理關系。如一公司法人的一個業(yè)務員對外代理公司簽訂合同時,需持有公司的授權委托書,否則可能構成無權代理或表見代理(參見《合同法》第48-49條)
依《民法通則》第43條,法人對其雇員的職務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但對職務行為以外的行為不承擔責任。
6,法定代表人: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guī)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民法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惟一法定代表人
也是勞動合同關系,屬于雇員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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