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年的國家公務員考試,社會熱點問題都是重頭戲,在個別部門甚至出現一個題本中四道面試題均屬于社會熱點題的局面。
社會熱點考察受重視的原因很簡單。只有關注社會,尤其是關注公共管理層次應必須面對的社會現象,才是一個合格公務員,這是政法考察準公務員的一道門檻。同時,這些社會事件素材的積累,有助于考生回答各類思辨性問題,援引近期社會現象,有力論證個人觀點,可讓考官眼前一亮。考生應具備這種廣開視野,要關心時事,用入世之心體恤世情,培養(yǎng)個人分析思考、洞明世事的能力。
09年公務員面試涉及的社會熱點有:超女選秀、人肉搜索、百家講壇、大學生就業(yè)、三鹿奶粉事件、山寨文化、土地征用問題、大學生村官、社會養(yǎng)老保險、輔導班盛行、地震、奧運冠軍入高校、世界金融危機、名人掛職、政府花錢請明星演出等等……
社會熱點問題范疇十分廣泛,但是卻不是沒有規(guī)律可循。一般都是當年有代表性事件的現象或者政府重點改革的領域發(fā)生的種種事件。所以,京佳公務員建議考生以人民日報(人民網)為核心,關注社會熱點與各類評論,及時關注各類引發(fā)爭議或社會關注度較高的代表性公共事件,吸收精華,厚積薄發(fā)。
時下,社會矛盾復雜,經濟因素的擾動導致人們的神經都高度緊繃,社會群體性事件和突發(fā)性事件成為政府公務員人員最應該關注問題之一。
由于暴力拆遷問題,慘劇頻出,這應該給所有準公務員們敲響警鐘,你們又怎樣的政績觀,你們又將計劃如何運用手中的權利?
下面推薦兩道最新熱點面試題:
題目一:今年成都的金華村發(fā)生惡性拆遷事件,居民唐福珍因阻止當地有關部門拆遷而自焚死亡。死者的數名親人或受傷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更將該事件定性為“暴力抗法”。但輿論卻質疑,是暴力拆遷將戶主逼上絕路。就此談談你的看法。
參考答案:
我為文明社會、法治社會居然發(fā)生這樣的的慘劇感到遺憾。我個人主要有以下一些認識和感想。
第一,政府應妥善處理拆遷過程中的復雜問題,群眾利益應剛性保護。
拆遷問題相當復雜,牽涉各方利益,特別是影響到普通民眾的切身利益,甚至是其一輩子的身家財產。拆遷中對被拆遷人的補償,主要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問題,必須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從維護公共利益角度,公權力介入拆遷這一以補償為對價的民事活動,無疑具有其正當性。但維護公共利益不能成為損害公民合法權利的根據。
強制拆遷也必須以對被拆遷人予以合理補償為前提。對于被拆遷者來說,服從公共利益只意味著在合理補償的情況下,同意拆遷,交換利益,而不意味著需要犧牲自己的利益。
第二,政府執(zhí)法應公平公正,并嚴格依法行政,不應受權大于法的錯誤意識驅動。
在拆遷中總會碰到一些“釘子戶”,需要雙方冷靜坐下來好好談,即使是談不攏,也可訴諸法律,由法院做出判決。在事件中,成都市金牛區(qū)城管執(zhí)法局既是拆遷的另一方,又是拆遷的中間是非判斷者,還是執(zhí)法者。在拆遷中,機關部門既是矛盾雙方之一,再由其當評判人,既不合適也是不公平的。
第三,當前,一些地方之所以動輒給被拆遷人貼上“暴力抗法”的標簽,原因有三:一是規(guī)避自身責任,回避暴力執(zhí)法的本質;二是法律意識薄弱,毫無法治觀念;三是習慣性地居高臨下,權力傲慢加上偏見,動輒就俯視民眾,還自以為正義在握。
第四,此次事件我們應吸取血的教訓,引以為戒。
首先,拆遷補償標準不應由當地開發(fā)商或政府單方面決定,因為這違反民法中有關平等、自愿和協(xié)商的基本原則;同時,地方政府為增加財政收入,往往刻意降低拆遷補償標準,犧牲當地居民利益,嚴重違背“以民為本、和諧發(fā)展”的良好意圖。因此,對于確實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拆遷,倘若戶主不滿意補償標準,政府應采取公開、公正的程序選擇評估機構,保障價格評估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并在此基礎上協(xié)商定價。同時,應建立拆遷談判機制,讓戶主與開發(fā)商有平等交流的機會,平等協(xié)商補償費和安置問題,應結合具體情況貫徹適當補償原則。此外,地方政府應事先對拆遷范圍作摸底調查,結合房屋產權管理部門登記的資料,確定監(jiān)控資金數額,以保障被拆遷戶能按時、按標準獲得補償安置。
總之,暴力抗法已是錯誤的,暴力拆遷更不應該,雙方往往相互激化,最終破壞社會的和諧。人們期待,能通過制定、調整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條例,建立更加科學和人性化的拆遷程序,制定出當事雙方共同認可的拆遷補償辦法,徹底告別“暴力拆遷”時代。
題目二:09年11月30日,貴州省貴陽警方通報了一起暴力野蠻拆遷引發(fā)違法堵路群體性事件的處理結果,野蠻暴力拆遷和參與違法堵路的24人被刑事拘留,因暴力拆遷受到影響的群眾也正在妥善安置。你覺得政府如何處理此類危機事件,如何有效防止野蠻拆遷再次發(fā)生?
參考思路:
面對此類危機事件,政府和相關部門應高度重視,公安機關反應迅速,立即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還百姓以穩(wěn)定。對于犯罪嫌疑人如何處罰,應深入調查,合法合理合民意。同時,相關政府部門應抓住主要矛盾,積極協(xié)調解決相關補償問題,快速解決癥結,化解民怨。
對于如何有效防止野蠻拆遷再次發(fā)生,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在房屋價格評估上,應取消由開發(fā)商聘請評估機構來評估的做法,采取公開、公正的程序如招標等方式來選擇評估機構,保障公正評估。
第二,應建立拆遷談判機制,讓房主和開發(fā)商有一個平等交流的機會,平等協(xié)商補償費用和安置問題,要結合具體情況貫徹適當補償原則。出現“釘子戶”的關鍵在于補償問題,有時是補償不夠,有時是拆遷戶要求補償額度太高。無論哪種情況,對于政府來說,比較理想的處理方式是勸導、教育、說服等柔性做法。不到萬不得已,不采取強制執(zhí)行方式。因為強制執(zhí)行方式很容易傷害政府與公民之間的感情。
第三,在發(fā)放拆遷許可證前,政府部門應對拆遷范圍進行摸底調查,結合房屋產權管理部門登記的資料,確定監(jiān)控資金數額,以保障被拆遷人能夠按時、按標準得到補償安置。
第四、對于開發(fā)商的野蠻強拆行為,政府必須以雷霆手段進行制裁,以達到警示并凈化房地產開發(fā)環(huán)境的作用。同時,政府的警示可以提前化,在房地產項目啟動前,政府就應該對開發(fā)商進行法制教育,警示其犯罪之事不可沾。
第五、進一步完善拆遷政策,建立健全拆遷管理監(jiān)督機制。
第六、加大了法制宣傳工作,從實現好維護好發(fā)展好群眾利益出發(fā),全面推進依法拆遷、文明拆遷,保障廣大被拆遷群眾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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