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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江蘇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知識真題及答案(A類)

[導讀]2008江蘇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知識真題及答案(A類)
第 16 頁:參考答案及解析

  四、案例分析題

  51.【答案】A 解析:行政賠償?shù)臅r效,是指賠償請求人行使賠償請求權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nèi),如果賠償請求人不行使請求權,就喪失了得到行政賠償?shù)臋嗬屹r償法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shù)臅r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nèi)。

  52.【答案】C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賠償法》第七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3.【答案】A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賠償法》第二十七條(三)規(guī)定: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54.【答案】C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賠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P>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三)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jīng)執(zhí)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賠償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一)有本法第十五條第(四)、(五)項規(guī)定情形的;(二)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對有前款(一)、(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題干中說二人相互扭打時丁某被推倒在地,致其死亡,由此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賠償法》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因此選項C正確。

  55.【答案】ABCD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賠償法》第六條規(guī)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56.【答案】C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57.【答案】ABC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第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58.【答案】B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59.【答案】D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第二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60.【答案】AC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61.【答案】ABC 解析:可撤銷事由有以下:①欺詐。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②脅迫。③乘人之危;④重大誤解。對合同性質(zhì)的誤解(如將保管作務贈與);對合同當事人的誤解;對合同標的的誤解。⑤顯失公平。D選項屬于無效合同事由。

  62.【答案】解析:ACD。《合同法》第55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63.【答案】D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題目中系國家嚴禁采伐的稀有木材,故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屬于無效。

  64.【答案】C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nèi),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進行依法處理。

  65.【答案】D 解析:乙公司提供的木材有質(zhì)量問題所以造成違約。侵權行為的構成必須以存在損害后果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權責任也以損害為構成要件,甲公司因木材質(zhì)量問題導致生產(chǎn)的木制品被日本商場退回,則造成了經(jīng)濟上的損失,故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財產(chǎn)權。所以甲有權選擇要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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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圖公務員考試研究中心申論教研室主任,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青年學者。長期從事公務員...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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