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 公安機關的權力
一、公安機關權力的概念和特點
(一)公安機關權力的概念
公安機關權力,是指有由國家憲法、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為履行職責 ,進行警務活動時依法采取的權威性措施和手段 ,它是國家行政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xiàn)著公共行政權力。
由于公安機關的權力是在法定職責限度內(nèi)行使的,并受相應的制約,故又稱公安機關的權限。
(二)公安機關權力的特點
公安機關權力作為一種國家權力,具有如下特點:
1.法定性。公安機關的各項權力,都是由國家法律和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反映國家的意志。行使公安機關權力是一種執(zhí)法行為,必須在法定權限內(nèi)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不得超越法定權限范圍和濫用職權。行使公安機關權力的行為還要受到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和人民群眾的制約和監(jiān)督。
2.強制性。任何國家權力都具有強制性,而公安機關權力則具有特殊強制性。所謂特殊強制性,是指公安機關權力以暴力為后盾,能夠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強制手段和措施,特別是對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強制措施,而公安機關權力的實施對象只能服從。
3,特許性。法律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權力,只能由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均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4.單向性。公安機關權力的行使,是國家意志單向性表示,不以相對人同意與否為先決條件。
以上特點表明,公安機關權力是一種特殊的國家權力。了解和掌握這些基本特點,有助于認識公安機關權力的重要作用和規(guī)律性,并在公安實踐活動中正確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更好地體現(xiàn)公安機關的性質(zhì)和職能,為保衛(wèi)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服務。
二、公安機關的治安行政管理權
(一)治安行政處置權
治安行政處置權,是指公安機關在公共場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險物品管理、特種行業(yè)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動中,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對特定的人、物、事、場所采取的命令、禁止與取締、許可等權力運行行為。
命令,是指公安機關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向負有特定義務的人發(fā)出的作為、不作為和約束的指令。這種命令又稱“警察命令”。
禁止與取締,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于某些違反治安管理、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宣布禁止,予以取締,并對違禁者予以法律制裁。
許可,是指公安機關在行政管理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示依法允許或者否定的一種權力。這種權力通常是通過審核批準、決定、登記、頒發(fā)證照、指揮等形式表現(xiàn)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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