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jingjing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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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會計師難點剖析:借款合同的性質問題
(一)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
首先要從借款合同的分類上考慮。
我國目前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主要調整兩部分內容,一是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借款合同關系,另一部分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其中以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關系為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這就說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在實際交付的時候,才能使合同成立。而合同成立后,貸款人僅于到期時請求借款人返還本息。
從法律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達成書面協(xié)議,合同即成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貸款人提供貸款時合同生效。
(二)借款合同是否都要采用書面合同形式訂立
【解答】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借款合同應該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對于金融機構的借款,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都規(guī)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其目的是明確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障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安全。另外自然人之間借款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當事人可以根據(jù)合同是否有償?shù)染唧w情況選擇訂立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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