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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預習知識點第二章

來源:考試吧 2014-02-20 14:40:28 要考試,上考試吧! 注冊會計師萬題庫
考試吧為您整理了“2014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預習知識點第二章”,方便廣大考生備考!

  2.特殊行為——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掌握)

  【要求】考試中各種題型都會出現(xiàn),必須熟練掌握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托方:

  【要點】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收到代銷清單或代銷款二者之中的較早者。若均未收到,則于發(fā)貨后的180天繳納增值稅。

  

  (2)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托方:

  【要點】

 、偈鄢鰰r發(fā)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②按實際售價計算銷項稅;

 、廴〉梦蟹皆鲋刀悓S冒l(fā)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④受托方收取的代銷手續(xù)費,應按“服務業(yè)”稅目5%的稅率征收營業(yè)稅。

  (3)總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之間移送貨物用于銷售的,移送當天發(fā)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4)將自產(chǎn)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jīng)營者。

  (7)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要點1】上述(4)~(8)項視同銷售行為,對自產(chǎn)貨物處理是相同的,對購買的貨物用途不同,處理也不同。

  ◆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6)、分配(7)、贈送(8),即向外部移送——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

  ◆購買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4)、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5),即貨物進入最終消費——不得抵扣進項稅;已抵扣的,作進項稅轉出處理。

  

  【要點2】視同銷售不僅繳納增值稅,還會涉及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情況。

  

  知識點: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一)增值稅納稅人:為銷售或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單位和個人。

  (二)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nèi)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nèi)未設有經(jīng)營機構的,以其境內(nèi)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nèi)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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