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匯總:2012年注冊會計師《稅法》基礎講義匯總
第六節(jié) 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銷售時納稅,進口消費品應當于應稅消費品報送進口環(huán)節(jié)納稅,但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在零售環(huán)節(jié)納稅。消費稅納稅義務發(fā)生的時間,以貨款結算方式或行為發(fā)生時間分別確定。
(一)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為:
1.納稅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guī)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采取預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納稅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
4.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三)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四)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二、納稅期限
三、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除此之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量等原因由購買者退回時,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退還已征收的消費稅稅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減應納稅款。
四、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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