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稅收政策
1、一般銷售
(1)稅收政策
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計稅依據(jù)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2)舉例
【例3】某金店2009年4月份銷售純金項鏈10條,向消費者開出普通發(fā)票58500元;銷售鍍金項鏈10條,向消費者開出普通發(fā)票35100元;清洗純金項鏈向消費者開出普通發(fā)票468元。均收到轉(zhuǎn)賬支票。要求:
(1)應納消費稅( )元;
(2)應納增值稅( )元。
答案:2500;13668
應交消費稅=58500÷(1+17%)×5%=2500(元)
應交增值稅=(58500+35100)÷(1+17%)×17%+468÷(1+17%)×17%=13668(元)
2、帶包裝銷售
(1)稅收政策
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2)舉例
【例4】某珠寶店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5月銷售消費者純金首飾,共收入70200元,隨同純金首飾銷售單獨計價的首飾盒共收入468元。要求:
(1)應納消費稅( )元;
(2)應納增值稅( )元。
答案:3020;10268
應交消費稅=(70200+468)÷(1+17%)×5%=3020(元)
應交增值稅=(70200+468)÷(1+17%)×17%=10268(元)
3、帶料加工
(1)稅收政策
、 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jù)征收消費稅。
② 沒有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4、以舊換新、翻新改制
(1)稅收政策
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jù)征收消費稅。
(2)舉例
【例5】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其征收消費稅的計稅依據(jù)是( )。
A.同類新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
B.實際收取的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
C.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
D.同期新金銀首飾的含稅銷售價格
答案:C
5、用已稅珠寶玉石生產(chǎn)的鑲嵌首飾
(1)稅收政策
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納稅環(huán)節(jié)后,用已稅珠寶玉石生產(chǎn)的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2)舉例
【例6】某工藝品廠既加工金銀首飾,又加工珠寶玉石,因加工需要,外購以下貨物用于加工,其中,允許從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扣除外購已稅珠寶玉石的有( )。
A.外購已稅珠寶玉石用于鑲嵌純金戒指
B.外購已稅珠寶玉石用于鑲嵌鍍金手鏈
C.外購已稅珍珠用于加工珍珠項鏈
D.外購已稅鉆石用于鑲嵌純金鉆戒
答案:BC
6、兼營
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chǎn)環(huán)節(jié)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huán)節(jié)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7、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
(1)稅收政策
金銀首飾與其他產(chǎn)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2)舉例
【例7】金銀首飾與其他產(chǎn)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計算征收消費稅的依據(jù)是( )
A.組成計稅價格 B.銷售額全額
C.金銀首飾銷售額 D.購銷差價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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