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一)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概述(了解)
與無效民事行為相比較,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體現(xiàn)出以下特點:(1)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jīng)生效。而無效的民事行為在法律上當然無效,從一開始即不發(fā)生法律效力。(2)主張權利的主體不同?勺兏、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以撤銷行為為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無效民事行為在內(nèi)容上具有明顯的違法性,故對無效民事行為的確認,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3)行為效果不同?勺兏、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行使擁有選擇權,當事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通過承認的表示使得撤銷權消滅?勺兏、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jīng)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而無效民事行為的后果則為自始無效、絕對無效。(4)行使時間不同?勺兏、可撤銷的合同,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如果超過這個期限,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而在無效民事行為中,則不存在此種限制。
(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運用)
種類 | 要件與解釋 | 舉例與注意事項 |
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 | 當事人對民事行為的內(nèi)容有錯誤認識 | 如對價格的誤解:明明某照相機的價格為7998元,但是營業(yè)員看錯了標簽,將其以l998元的價格出售;再如對數(shù)量的誤解:明明是一只手表5萬元,營業(yè)員卻以一對手表5萬元的價格出售。 |
表意人基于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 ||
誤解因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并非因受他人的欺詐或不正當影響造成 | 如果是由于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行為人無權要求撤銷。 | |
這種行為后果造成了表意人較大的損失 | ||
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 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jīng)]有經(jīng)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實施的民事行為。 | 如某古董商以極不合理的價格收購了一古董就是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
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
【特別提示】對于合同是否顯失公平進行判斷的時間點,應當是訂立合同之時為標準。故合同訂立以后發(fā)生的情勢變化,導致雙方利益顯失公平的,不屬于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而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處理。
(三)撤銷權(記憶)
撤銷權是權利人以其單方的意思表示變更或撤銷已經(jīng)成立的民事行為的權利,無須相對人同意。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權撤銷。撤銷權人如欲變更或撤銷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其意思表示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變更或撤銷的請求。具有撤銷權事由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四)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了解)
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后和被撤銷后,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效力。但是沒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沒有法律后果產(chǎn)生。首先如果被撤銷的是合同,不影響其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例如雙方當事人約定用仲裁方式解決雙方爭議的條款繼續(xù)有效。另外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后和被撤銷后,還將產(chǎn)生返還財產(chǎn)、賠償損失、追繳財產(chǎn)等法律后果。
【例題·多選題】以下對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表述,其中正確的是( )。
A.該行為撤銷前,其效力已經(jīng)發(fā)生,未經(jīng)撤銷,其效力不消滅
B.如果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行使撤銷權,則該行為視同有效的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C.該行為一經(jīng)撤銷,其效力自被撤銷之日起無效
D.如果自行為成立時起第2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可撤銷的民事行為。選項ABD是正確的表述?沙蜂N行為一經(jīng)撤銷,行為無效的效力溯及行為做出之時。
五、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了解)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1.概念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規(guī)定一定條件,并且把該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民事行為效力發(fā)生或者消滅根據(jù)的民事法律行為。下列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附條件:
(1)條件與行為性質(zhì)相違背的,如法定抵銷不得附條件。
(2)條件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的,如結婚、離婚等行為。
2.條件的特征
(1)必須是將來發(fā)生的事實。
(2)必須是將來不確定的事實。該事實是否發(fā)生應當是不確定的,如果在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該事實是將來必然發(fā)生的,則該事實應當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期限而非條件。
(3)條件應當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條件如果是法律規(guī)定的,如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生效條件,不屬于此處所謂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
3.條件的分類
(1)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中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要在所附條件成就時才生效的條件。
(2)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中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在所附條件成就時失去法律效力。
4.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時,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指當事人設定一定的期限,并將期限的到來作為效力發(fā)生或消滅前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jù)期限對法律行為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延緩期限和解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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