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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強化輔導(dǎo)講義:第1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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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jié) 法律行為制度

  一、法律行為理論

  (一)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以設(shè)立、變更或終止權(quán)利和義務(wù)關(guān)系為目的合法行為。法律行為的特征:

  (1)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2)以設(shè)立、變更或終止權(quán)利和義務(wù)關(guān)系為目的;

  (3)是一種合法行為。只有在合法的情況下,才會產(chǎn)生當(dāng)事人預(yù)期的法律效果。

  解釋:民事行為實際上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民事行為包含民事法律行為,同時可以指代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而民事法律行為指的是合法的民事行為。

  (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將進行某一行為的內(nèi)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在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行為原則上應(yīng)當(dāng)明示。

  2.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1)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解除合同、要約、承諾、免除債務(wù)、授予代理權(quán)。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分為對話的意思表示和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對話的意思表示是在當(dāng)事人了解的時候生效。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如書信往來,電報,是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2)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遺囑行為、拋棄動產(chǎn)。一般來說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原則上是在意思表示完成時生效。

  解釋:

  (1)《合同法》第26條規(guī)定,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jù)交易習(xí)慣或要約要求以行為方式作出承諾的,則行為作出時承諾生效。

  (2)到達不要求對方當(dāng)事人了解意思表示的內(nèi)容,而只要把意思表示到達到相對人可以控制的范圍內(nèi)。比如,相對人的電子郵箱、企業(yè)的傳達室簽收郵件進行都是到達。

  (3)如果意思表示是通過傳達人傳達的,如果傳達人是為表意人服務(wù)的,傳達人沒有傳達或者推遲傳達、錯誤傳達的風(fēng)險由表意人承擔(dān)。向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發(fā)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須到達其法定代理人時才能生效。

  二、法律行為生效的實質(zhì)要件:

  1.當(dāng)事人有相應(yīng)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要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提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益的民事行為時,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2)當(dāng)事人超越經(jīng)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jīng)營、特許經(jīng)營以及法律行為、行政法規(guī)禁止經(jīng)營規(guī)定的除外。

  三、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除了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利的民事行為以外,一般來說,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解釋:另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實施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yīng)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為。如購買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1)其實施的與年齡、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yīng)的民事活動,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2)其實施的與年齡、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yīng)的民事活動,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實施的民事行為,如果當(dāng)事人實施了,如果是合同行為,效力待定。如果實施單方法律行為,是無效力的。典型的如,《繼承法》規(guī)定,限制行為能力行為人訂立的遺囑無效。

  3.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

  欺詐,是指當(dāng)事人一方通過故意的變造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而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所進行的行為。欺詐的構(gòu)成要件:

  (1)要有具體欺詐行為;(2)欺詐人主觀心理狀態(tài)是故意;(3)受欺詐方做出了意思表示;受欺詐方實施的民事行為與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guān)系。

  解釋:知假買假不構(gòu)成欺詐。

  例如:小商販販賣假煙,老煙民熟知煙的價格,從過于低廉的價格就知道小商販販賣的是假煙,但仍然欣然購買。此時小商販不構(gòu)成欺詐。

  提示:受欺詐而為民事行為的效果:

  (1)因欺詐方式簽訂的合同,如果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則是可變更,可撤銷;

  (2)因欺詐方式簽訂的合同,如果損害了國家利益,合同行為無效;

  (3)因欺詐方式實施的單方法律行為,則該行為無效。《繼承法》第22條規(guī)定,因欺詐而訂立的遺囑無效。

  4.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

  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是指對公民或者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相要脅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意愿的意思表示。其特征是:

  (1)脅迫一方實施的脅迫行為;(2)脅迫一方主觀心理狀態(tài)為故意;(3)受脅迫一方在脅迫之下進行了違背其真實意愿的民事行為。

  解釋:(1)脅迫的內(nèi)容不僅包括作出意思表示的相對人自己的生命健康及財產(chǎn),還包括對其親屬的生命健康及財產(chǎn)作出威脅;(2)脅迫的事實可以是一個必然不會發(fā)生的事實,但只要使相對人陷入了恐懼之中,就認為有脅迫的效果;(3)主觀上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gòu)成脅迫。

  提示: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的法律效果:

  (1)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2)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果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

  (3)因脅迫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5.乘人之危所為的民事行為

  乘人之危所為的民事行為是指利用對方當(dāng)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境地,為牟取不正當(dāng)利益,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行為。乘人之危所為的民事行為特征:

  (1)須有一方當(dāng)事人在客觀上處于危難境地。

  (2)行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解釋: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當(dāng)事人的危難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處于危難境地的當(dāng)事人主動作出意思表示,則不構(gòu)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3)須嚴重損害了處于危難境地的當(dāng)事人的利益。

  提示:乘人之危而為的民事行為的法律效果

  (1)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因乘人之危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6.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7.違反法律或社會公眾利益的。

  8.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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