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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民法學》重點難點串講之債權

2012年自考《民法學》重點難點串講之債權。
第 1 頁:第十八章 債的概述
第 2 頁:第十九章 債的發(fā)生
第 3 頁:第二十章 債的效力
第 4 頁:第二十一章 債的擔保
第 5 頁:第二十二章 債的移轉
第 6 頁:第二十三章 債的消滅

  第二十二章 債的移轉

  本章重點掌握2個名詞解釋、3道簡答題即可,本章不考案例題。

  一、名詞解釋

  1、債的移轉

  債的移轉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或者債務由第三人予以承受。

  2、免責的債務承擔

  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在債務人脫離原來的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的地位,原債務人不再承擔原合同中的責任。

  3、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

  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是指債權債務的承受人完全代替出讓人的法律地位,成為債的關系的新的當事人。

  二、簡答題

  1、(★)債權讓與的概念和成立條件。

  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的內容,債權人將其所享有的債權移轉于第三人享有。債權讓與的條件:①須債權有效存在且讓與不改變債的內容;②債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應當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③讓與的債權應當具有可讓與性,依法律或約定或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不得讓與。

  2、債務承擔的概念和成立條件。

  債務承擔是指不改變債的內容,債務人將其負擔的債務移轉于第三人負擔。債務承擔的條件:①須有可移轉的債務;②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3、合同承受的條件。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的一方與他方訂立合同后,經他方同意,一方與第三人約定,由第三人享有一方的權利,履行一方的義務的債的移轉。合同承受的要件:①須有有效合同存在;②須為雙務合同。[注]因單務合同的“承受”只會發(fā)生債權讓與或債務承受;③須原合同當事人與第三人達成承受合意;④須原合同相對人的同意。

  此外,還有幾處可考選擇題的地方也應留意一下:

  1、債的移轉發(fā)生的前提是債的內容不變,只是主體發(fā)生變化。

  2、債權讓與只需通過債務人,但債務承擔必須取得債權人的同意;

  3、債權債務概括承受,可發(fā)生在法定的場合,如企業(yè)的合并,當然發(fā)生債權債務概括承受,而不需要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

  4、債的移轉不同于純粹的債的消滅,因為有的消滅了,有的又產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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