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十八章 債的概述 |
第 2 頁:第十九章 債的發(fā)生 |
第 3 頁:第二十章 債的效力 |
第 4 頁:第二十一章 債的擔保 |
第 5 頁:第二十二章 債的移轉 |
第 6 頁:第二十三章 債的消滅 |
第十九章 債的發(fā)生
本章為為章節(jié)。本章重點掌握2個名詞解釋、3道簡答題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題。
一、名詞解釋
1、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法律事實。
2、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的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損失的事實。
二、簡答題
1、債的發(fā)生原因有哪些。
債的發(fā)生原因又稱債的發(fā)生根據,是指產生債的法律事實。包括:①合同、②不得得利、③無因管理、④侵權行為、⑤締約過失。
2、(★)不當得利的成立條件。
不當得利的成立條件:①一方受有利益,是一方當事人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受有利益。②須他方受有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③須一方受有利益與他方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④一方受有利益無合法根據。此為實質性要件。
3、(★)無因管理的成立條件。
無因管理的成立要件:①前提要件,管理了他人的事務;②主觀要件,有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內心意思;③原因要件,管理他人事務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
三、案例題
案例:2006年國慶期間,李軍一家外出旅游,李軍走后,張剛發(fā)現李家的院墻如果不及時修繕的話,就有倒塌的危險,張剛遂決定幫其修繕。為了盡早修繕完畢,張剛雇傭了同村的水泥工王平維修,張剛和王平約定修繕完畢后張剛給付勞務費200元,二人用時3天修繕完畢,張剛墊付材料費300元。問:(1)張剛幫李軍修繕院墻的行為是何種性質的行為?說明理由。(2)張剛能否請求李軍償還材料費300元?張剛能否請求李軍履行對王平的給付勞務費的義務?(3)如果張剛在修繕過程中因堆放的建筑材料滑落受傷,為治療而花了100元,他能否要求李軍承擔該治療費?(4)張剛能否請求李軍向自己支付勞動報酬?
答案:(1)張剛幫李軍修繕院墻的行為成立無因管理。張剛為李軍的利益,管理了李軍的事,且沒有約定的義務或法定的義務,完全符合無因管理的成立要件。(2)張剛能請求李軍償還材料費300元和請求李軍履行對王平的給付勞務費的義務。因為民法通則第93條規(guī)定,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3)如果張剛在修繕過程中因堆放的建筑材料滑落受傷,為治療而花了100元,他能夠要求李軍承擔該治療費。民通意見第132條規(guī)定,民法通則第93條規(guī)定的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4)張剛不能請求李軍向自己支付勞動報酬。因為無因管理是法定之債,其后果為法律規(guī)定,法律沒有規(guī)定可以主張報酬。
此外,還有幾處可考選擇題的地方也應留意一下:
1、無因管理為合法的事實行為,不當得利為事件。
2、債的發(fā)生原因5種:①合同、②不得得利、③無因管理、④侵權行為、⑤締約過失。可考多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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