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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貨物運輸?shù)幕緲I(yè)務
海上貨物運輸船舶的營運方式主要有定期船和不定期船之分。不論定期船或不定期船,從承攬貨載開始至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為止,都須按照一定程序辦理一系列手續(xù),以分清船、港、貨各方的責任,并保證貨物的運輸質(zhì)量。這種按照一定的程序辦理的一系列手續(xù),就是作為承運人應完成的基本業(yè)務。這些基本業(yè)務主要包括攬貨與訂艙、收貨和裝船、卸貨和交付貨物。在這些業(yè)務過程中,除了貨物本身的流轉(zhuǎn)外,還伴隨著單證、單據(jù)的流轉(zhuǎn)和運費的支付兩個過程。
一、攬貨與訂艙 .
(一)攬貨的概念(重點)
攬貨是指船公司為使自己所經(jīng)營的定期船或不定期船能在載重和艙容上得到充分利用,力爭做到滿艙滿載,以期獲得最好的經(jīng)濟效益,而從貨主那里爭取貨載的行為。
就攬貨而言,不定期船的經(jīng)營,通常可在國際航運市場上通過租船經(jīng)紀人與貨主訂立租船合同,只要雙方能在運輸條件方面達成一致,即可取得貨載。
但對定期船經(jīng)營而言,對攬貨的要求卻復雜一些。由于定期船是按照已定的班期、航線和掛靠港順序組織運輸?shù),不論貨載是否充足,都要按班期運輸,因而攬貨的實績會影響船公司的經(jīng)營效益,并關系著定期船經(jīng)營的成敗。
為了攬足貨載,經(jīng)營定期船的船公司一方面要在各種廣告媒介上宣傳,刊登廣告,公告所經(jīng)營的航線、掛靠港口和到離港口的時間;另一方面也要在起運港和掛靠港及它們的背后腹地設置攬貨機構(gòu)或委托攬貨代理人進行攬貨。
(二)訂艙(重點)
與船公司攬貨相對應,托運人或其代理人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申請貨物運輸,承運人對這種申請給予承諾,就是訂艙。訂艙的地點可以是航線的起點或終點。
以CIF價格成交的出口貨物,應由出口方承擔貨物的運輸,負責租船或訂艙,將貨物運交國外的進口方。所以訂艙多在裝貨港或貨物輸出地進行。但是如果出口貨物是以FOB價格條款成交,買方應負責租船或訂艙。這樣訂艙可能在貨物輸人地或卸貨港進行。
(三)攬貨時應注意的問題(重點)
不論定期船或不定期船的攬貨都應以能順利地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安全優(yōu)質(zhì)地將貨物運抵目的港為原則,因此在攬貨過程中,必須注意下列問題:
1..船舶艙位的分配
除不定期船大都屬于整船裝運、兩港直達的貨載運輸,無需考慮在掛靠港的艙位分配外,定期船運輸中,為了能滿足沿途掛靠港貨主托運貨物的需要,經(jīng)營定期船運輸?shù)某羞\人必須在航次開始前,根據(jù)過去攬貨的經(jīng)驗和考慮本航次的實際情況,預先為各掛靠港保留一定的艙位,通知各港的攬貨代理人,按所分配的艙位攬貨。
2.船舶的條件及承攬貨物的性質(zhì)、包裝和重量
承攬貨載時要考慮船舶的條件以及承攬貨載的性質(zhì)、包裝和重量。比如船期是否能滿足貨載裝船期的要求;如裝運危險品貨,在積載和保管上有許多限制;再如承攬貨載如果屬于重大長件貨物和需要特殊裝卸設備進行裝卸的貨物,就要考慮船舶和裝卸兩港是否具有能滿足這些特殊要求的裝卸設備和能力,以免造成壓車。壓船或延長貨物在港的滯留時間。對于一些特種貨物,比如超重、超長、超高的貨物,甚至還要考慮接運能力及陸卜地面橋梁的負荷能力及涵洞的高度限制等。
3.裝卸港及通過(過境)港的法規(guī)
國際貿(mào)易的貨物,其裝貨港、卸貨港和通過港常分屬不同國家,所適用的法律、港口當局的規(guī)章和管理辦法也常有不同。比如,可能根據(jù)裝貨港的法規(guī)允許貨物裝船,根據(jù)卸貨港的法規(guī)卻禁止卸貨,或?qū)ρb運某些貨物的船舶禁止或限制人港。所以在接受訂艙時,對有關國家的法律和港口的規(guī)章或管理辦法必須注意,以免無法履行運輸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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