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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知識精講:第十講

  五、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一)一般管轄

  一般管轄就是人們常說的屬地管轄,它是以違法行為發(fā)生地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這樣便于及時發(fā)現和查處違法行為。

  (二)指定管轄

  對管轄發(fā)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如果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認為應由自己實施行政處罰的,只能由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確定由哪一個行政機關管轄。

  (三)移送管轄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行政處罰的適用

  1.一事不再罰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2.未成年人的適用

  法律規(guī)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3.精神病人的適用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但應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4.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5)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5.處罰時效

  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六、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和執(zhí)行

  一、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和執(zhí)行

  (一)行政處罰的決定

  1.決定行政處罰的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處罰前的告知義務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3.當事人的權利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七、熟悉行政處罰的相關程序。

  (二)行政處罰的程序

  1.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適用于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情形。法律規(guī)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2.一般程序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合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時應當制作筆錄。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審查調查結果,酌情分別作出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在對較重的行政處罰實施前適用的一種程序。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程序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法作出決定。

  (三)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

  1.如期履行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當場收繳罰款

  依法作出當場行政處罰決定并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有兩種情形:一是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二是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執(zhí)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行政機關。

  3.事后收繳罰款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當事人應當白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3項措施:一是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二是根據法律規(guī)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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