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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多選題 |
第 3 頁:判斷題 |
第 4 頁:簡答題 |
第 5 頁:綜合題 |
五、綜合題
2012年1月,李某設立了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甲公司),注冊資本為550萬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50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價款期限為2年。陳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證人身份簽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條款:凡是與本借款債務清償有關的糾紛,應提交A市仲裁委員會仲裁。甲公司以其價值350萬元的公司廠房為該筆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約定:甲公司不償還到期借款本息,該廠房歸乙銀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滿,甲公司無力償還到期借款本息。乙銀行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李某在繳納出資后,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等方式抽逃了100萬元出資。為實現(xiàn)借款債權,乙銀行以甲公司、李某、陳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取得甲公司廠房的所有權: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萬元出資的本息范圍內(nèi)向乙銀行承擔清產(chǎn)責任;要求陳某承擔保證責任。
在庭審中,甲公司抗辯:(1)抵押合同中約定了“甲公司不償還到期價款本息,該廠房歸乙銀行所有”,該條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無效;(2)借款合同約定了仲裁條款,本案應由A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陳某抗辯:(1)自己未與乙銀行簽訂保證合同,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階層,不具有代償能力,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3)即使自己承擔保證責任,乙銀行也應先實現(xiàn)抵押權。(3)即使承擔保證責任,乙銀行也應當實現(xiàn)抵押權。
李某抗辯:借款債務人是甲公司,自己不應當向乙銀行承擔借款清償責任。
經(jīng)查,甲公司、陳某在首次開庭前未向法庭提交仲裁協(xié)議:甲公司、陳某與乙銀行之間未對實現(xiàn)擔保權利的順序作出特別約定。
要求:根據(jù)上述資料和合同、物權、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題干】甲公司主張抵押合同全部無效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答案】
【解析】
【考點】
(2)【題干】甲公司主張本案應由A市仲裁委員會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答案】
【解析】
【考點】
(3)【題干】陳某的抗辯(1)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答案】
【解析】
【考點】
(4)【題干】陳某的抗辯(2)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答案】
【解析】
【考點】
(5)【題干】陳某的抗辯(3)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答案】
【解析】
【考點】
(6)【題干】李某的抗辯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答案】
【解析】
【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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