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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強化講義(14)

考試吧特整理了《中級經濟法》各章強化講義,幫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備戰(zhàn)201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本篇為第三章的內容。
第 1 頁:第一節(jié) 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律制度
第 6 頁:第二節(jié) 合伙業(yè)法律制度
第 24 頁:第三節(jié) 外商投資企業(yè)法律制度
第 43 頁:小結

  基本知識:

  一、外國投資者的出資

  (一)出資方式

  1.現(xiàn)金出資。

  (1)外方投資者以現(xiàn)金出資時,只能以外幣繳付出資,不能以人民幣繳付出資。

  (2)中方投資者用人民幣繳付出資。

  (3)如需折合成外幣,應當按照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

  2.實物出資。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廠房等作為投資。

  外方投資者以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出資的,應符合下列條件:

  (1)為企業(yè)生產所必需的;

  (2)外方投資者用以投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還應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3)作價不得高于同類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

  3.工業(yè)產權、專有技術出資。

  根據(jù)中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外方投資者出資的工業(yè)產權、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能顯著改進現(xiàn)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

  (2)能顯著節(jié)約原材料、燃料、動力。

  4.場地使用權出資。

  (1)中方投資者以場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其作價金額應與取得同類場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使用費相同。

  (2)如果未用場地使用權作為中方投資者出資的,則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yè)應向中國政府繳納場地使用費。

  5.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其他財產權利主要包括:國有企業(yè)的經營權、國有自然資源的使用經營權、公民或集體組織的承包經營權、公司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權益等。

  6.中外投資者用作投資的實物,必須為自己所有、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并應當出具其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的有效證明。

  (1)中外投資者出資的工業(yè)產權或專有技術,必須是自己所有并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的工業(yè)產權、專有技術,僅通過許可證協(xié)議方式取得的技術使用權,不得用來出資。

  (2)任何一方都不得用以企業(yè)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的設備或者其他財產,以及用自己以外的他人財產作為自己的出資,也不得以企業(yè)或者投資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擔保。

  【舉例】中方甲和外方乙成立中外合資企業(yè)A企業(yè)。甲方的出資不能由乙方來擔保;甲方的出資也不能由合營企業(yè)A擔保;甲方和乙方都不能用從別處租賃的設備作為出資。

  (3)以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yè)產權、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其作價由合營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xié)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

  注意:經審批機關批準,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yè)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

  【舉例】外方乙在中國上海還成立了一個B外商投資企業(yè),乙可以用從B企業(yè)取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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