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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預習講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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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預習講義(2)
http://1glr.cn 來源:考試吧(Exam8.com) 點擊: 更新:2007-11-13 9:10:40

  【例題】2006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06年8月,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jù)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自2006年5月5日至2007年5月5日

  B.自2006年5月5日至2007年5月25日

  C.自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5日

  D.自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25日

  【答疑編號11010705: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訴訟時效中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本題中,乙出差遇險雖屬不可抗力,但沒有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期間仍為1年。

  【例題】2006年4月10日公民甲因煤氣灶爆炸受傷住院,于4月20日出院。公民甲在4月21日找煤氣灶廠家要求索賠,遭到拒絕。公民甲若要提起訴訟,應在( )。

  A.2007年4月10日之前

  B.2007年4月21日之前

  C.2008年4月20日之前

  D.2008年4月10日之前

  【答疑編號11010706: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訴訟時效中斷。按《民法通則》規(guī)定,公民甲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所以C、D選項均不對;本案訴訟時效本應為2007年4月10日之前,但因公民甲在4月21日找廠家索賠遭拒絕,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致使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訴訟時效期間自2006年4月21日重新計算。

  3.審判程序

  審判程序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等。

  (1)第一審程序,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經(jīng)濟案件適用的程序,分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2)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決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佼斒氯瞬环胤饺嗣穹ㄔ旱谝粚彙芭袥Q”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诋斒氯瞬环胤饺嗣穹ㄔ旱谝粚彙安枚ā钡,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注意:判決和裁定不同,二者的區(qū)別是:①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的實體爭議和請求所作出的結論;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②裁定發(fā)生于訴訟的各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一般一個案件一個判決;③裁定可采用書面形式,也可采用口頭形式,判決只能采用書面形式。

  【考題】某公司為一合同案件的當事人,因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對案件的一審判決,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的15日內,通過原審人民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該公司的做法符合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 )(2000年考題)

  【答疑編號11010707: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審判程序。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①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②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改判;③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④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考題】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后所作出的下列裁判中,正確的有( )。(2006年考題)

  A.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B.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

  C.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

  D.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

  【答疑編號11010708: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審判程序。B選項正確的是: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改判。

  (4)審判監(jiān)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有審判監(jiān)督權的人員和機關,發(fā)現(xiàn)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提出對原案重新進行審理的一種特別程序。當事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5.執(zhí)行程序

  執(zhí)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其他法律文書的規(guī)定,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程序。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本章小結

  本章是學習其他章的基礎,特點是基本概念較多,應當注重掌握。有關法律關系一定要明白其前因后果,例如代理關系。有關構成條件和時間的規(guī)定要準確記憶,并能夠與其他章節(jié)中的相關知識融會貫通,靈活運用。例如合同糾紛引起的仲裁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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