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土地增值稅
(一)征稅范圍
土地增值稅只對“有償轉讓”的房地產征稅,對以“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不予征稅。不征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產贈與行為包括兩種情況:
、俜慨a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者承擔直接贍養(yǎng)義務人”。
、诜慨a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yè)。
下面將經常出現的房地產若干具體情況的征免問題匯總歸納:
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 范圍的情況(應征) |
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 范圍的情況(不征) |
免征土地增值稅的情況 (免征或暫免征收) |
(1)出售國有土地使用權 (2)取得土地使用權后進行房屋開發(fā)建造然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產買賣 (4)抵押期滿以房地產抵債(發(fā)生權屬轉讓) (5)單位之間交換房地產(有實物形態(tài)收入) (6)投資聯營后將投入的房地產再轉讓的 (7)合作建房建成后轉讓的 |
(1)房地產繼承(無收入) (2)房地產贈與(無收入,但注意公益部門和直系親屬例外) (3)房地產出租(權屬未變) (4)房地產抵押期內(權屬未變) (5)房地產的代建房行為(權屬未變) (6)房地產評估增值 |
(1)個人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投資聯營時房地產轉讓到投資聯營企業(yè)(投資雙方均不能是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 (4)企業(yè)兼并,被兼并企業(yè)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yè)中 (5)國家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6)個人轉讓居住滿五年以上的房地產 (7)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20%) |
【鏈接】土地使用者處置土地使用權:不管否與對方當事人辦理了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書變更登記手續(xù),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用、使用、收益或處分該土地的權利,且有合同等證據表明其實質轉讓、抵押或置換了土地并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對方當事人就應當依照稅法規(guī)定繳納營業(yè)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等。(實質重于形式)
記憶口訣:出租代建評估不需征。抵押合建,投資聯營(除房地產企業(yè)外),轉讓就征。單位交換須繳稅,個人交換不用管。兼并轉讓暫免征。
(二)扣除項目
1.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記憶口訣:營業(yè)印花稅,城建附加費,外企不扣后兩項,房企不扣印花稅,
2.具體扣除項目歸納
企業(yè)情況 |
轉讓房地產情況 |
可扣除項目 |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 |
轉讓新建房 |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契稅); 2.房地產開發(fā)成本 3.房地產開發(fā)費用 ①納稅人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分攤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 最多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fā)費用=利息(不包括加息、罰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fā)成本)×5%以內 ②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 最多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fā)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fā)成本)×10%以內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①營業(yè)稅;②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5.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扣除項目(加計扣除) 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可加計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fā)成本)×20% |
非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 |
轉讓新建房 |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房地產開發(fā)成本 3.房地產開發(fā)費用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①營業(yè)稅;②印花稅;③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
各類企業(yè) |
轉讓存量房 |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guī)定繳納的有關費用(憑據) 2.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評估價格=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 3.轉讓環(huán)節(jié)繳納的稅金。 房地產企業(yè):①營業(yè)稅;②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非房地產企業(yè):①營業(yè)稅;②印花稅;③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
各類企業(yè) |
單純轉讓土地 |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guī)定繳納的有關費用 2.轉讓環(huán)節(jié)繳納的稅金。 房地產企業(yè):①營業(yè)稅;②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非房地產企業(yè):①營業(yè)稅;②印花稅;③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
舊房轉讓記憶口訣:舊房轉讓算評價,扣掉地價和稅費
【鏈接】按購房發(fā)票金額計算扣除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fā)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guī)定的扣除金額,可按發(fā)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于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夠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第六條第(一)項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第六條第(三)項是指“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記憶口訣:發(fā)票額,買至轉,年加五(5%),契稅不從里面扣。
3.計稅依據的特殊規(guī)定
記憶口訣:隱瞞虛報成交價,扣除金額不真實,轉讓無故低估價,核定使用評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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