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開庭和裁決
1.基本制度
(1)公開仲裁制——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2)仲裁庭制——3人;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3)回避制
2.開庭程序
(1)開庭通知和延期申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2)開庭審理
3.裁決
(1)和解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2)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fā)生法律效力。
(3)審限(審理期限)
、賾斪詣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
、诎盖閺碗s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③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裁決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掌握)
、僮匪鲃趧訄蟪、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谝驁(zhí)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fā)生的爭議。
(了解)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的情況。
當事人對上述終局裁決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
(四)執(zhí)行
1.先予執(zhí)行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zhí)行,移送人民法院執(zhí)行,勞動者申請先予執(zhí)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仲裁庭裁決先予執(zhí)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2)不先予執(zhí)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2.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當事人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zhí)行。
四、勞動訴訟
(一)勞動訴訟申請范圍
1.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勞動者對勞動爭議的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當事人對終局裁決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4.終局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訴訟程序
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2011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講義匯總
2011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備考完美攻略
2011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各章重點串講
2011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時間考點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