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帶薪年休假
(1)年休假的標準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的情形
、俾毠ひ婪ㄏ硎芎罴,其假期天數(shù)多于年休假天數(shù)的;
②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劾塾嫻ぷ鳚M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芾塾嫻ぷ鳚M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堇塾嫻ぷ鳚M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5、加班費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解釋】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yīng)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6、試用期
(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解釋】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滿3年不包括3年,不得超過1個月是指小于等于1個月。
(2)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
(3)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試用期工資的強制性規(guī)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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