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勞動合同
(1)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解釋】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不要求“書面”通知。
【例題·單選題】張某于2010年4月1日起開始在甲公司上班,2010年4月11日,甲公司的勞動人事部門書面通知張某,要求與張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遭到張某的明確拒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甲公司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規(guī)定的是( )。
A.書面通知張某終止勞動關系
B.未向張某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C.向張某支付了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D.未向張某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答案】D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解釋】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
【例題·多選題】張某于2010年1月1日起開始在甲公司上班,直到2010年4月11日,甲公司的勞動人事部門才書面通知張某,要求與張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即使甲公司與張某于4月11日補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甲公司仍需向張某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計算期間為1月1日-4月10日
B.即使甲公司與張某于4月11日補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甲公司仍需向張某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計算期間為2月1日-4月10日
C.如果張某不與甲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甲公司應當書面通知張某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D.如果張某不與甲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甲公司應當書面通知張某終止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答案】AD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解釋1】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解釋2】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后,不需要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而應支付正常工資。
表2-1
情形 |
處理方法 |
|
1個月內 |
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1)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2)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3)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超過1個月 不滿1年 |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在1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1年內雙方才補訂勞動合同的 |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 |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在1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事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
(1)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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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年 |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
(1)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