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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產(chǎn)自用
1、納稅人自產(chǎn)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的,不繳納消費稅。
2、用于其他方面的(如用于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視同銷售”,應繳納消費稅。
【解釋】消費稅只征收一次,但必須征收一次。
(三)委托加工
1、委托方是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但消費稅由受托方代收代繳。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向(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2、受托方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在計算增值稅時,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不屬于價外費用。
3、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其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委托人提貨的當天。
4、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在交貨時已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銷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
【解釋】消費稅只征收一次。
5、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委托方)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受托方)處以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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