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初級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整套習題
http://1glr.cn 來源:考試吧(Exam8.com) 點擊: 更新:2007-11-1 9:52:55
【案例】A公司對B公司的權利侵害(拒付租金)發(fā)生在2006年1月1日,B公司于當日知道,則其訴訟時效期間為2006年1月1日-2007年1月1日(適用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忌⒁鈨煞N情況:(1)如果2006年9月1日發(fā)生地震(不可抗力),10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發(fā)生在最后6個月內,從9月1日暫停計時,10月1日恢復計時。由于暫停了1個月,因此,訴訟時效期間順延至2007年2月1日。(2)如果2006年3月1日發(fā)生地震(不可抗力),4月1日地震停止。盡管發(fā)生了不可抗力,但由于4月1日不可抗力已經結束,當事人至少有6個月的時間提起訴訟,并沒有對當事人造成影響,因此,談不上中止,還是原來的訴訟時效期間。 (3)訴訟時效的中斷(2007年新增)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待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①權利人提起訴訟; 、诋斒氯艘环教岢稣埱舐男辛x務的要求; 、郛斒氯艘环酵饴男辛x務。 【例題1】甲公司與乙銀行訂立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到期未還本付息。乙銀行于還本付息期限屆滿后1年零6個月時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甲公司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償還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乙銀行的行為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 [答疑編號20010119: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 【例題2】下列有關訴訟時效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B.權利人提起訴訟是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D.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發(fā)生之后,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 [答疑編號20010120: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C 【解析】(1)訴訟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選項A錯誤;(2)權利人提起訴訟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之一,因此選項B錯誤;(3)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發(fā)生之后,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時效繼續(xù)進行,因此選項D錯誤。 5.判決(P33)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注意單選題)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區(qū)別事項 仲裁 訴訟 是否采取級別管轄 否 是 是否采取地域管轄 否 是 是否公開進行 否 是 是否采取兩審終審制度 一裁終局 兩審終審制度 四、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P34) 1.沒有先后順序 舉例:縣工商局對甲企業(yè)罰款100萬元,甲企業(yè)對此不服時,可以向縣人民政府和市工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縣工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甲企業(yè)向市工商局申請行政復議,市工商局作出了改變罰款為50萬元行政復議決定,如甲對此還是不服,則向縣工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市工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市工商局作出了維持原判的行政復議決定。但甲企業(yè)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由縣工商局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如果市工商局作出改變罰款數(shù)量的行政復議決定,但甲企業(yè)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由市工商局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首先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2)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舉例:省級政府對甲企業(yè)罰款100萬元,甲企業(yè)對此罰款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在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如果甲對省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提起行政訴訟或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對國務院的最終裁決不服時,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特殊規(guī)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但國務院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不能再提起訴訟)。 舉例: 某縣土地局收回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權,甲企業(yè)不服時,只能向縣人民政或市土地局先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的決定不服時,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2.有先后順序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使用權的,應當“首先”申請行政復議;只有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殊規(guī)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區(qū)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級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不能再提起訴訟)。 【相關鏈接】考生應注意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的關系(見第7章)。 第三節(jié) 法律責任的種類(P36) 1.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由于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依照民事法律的規(guī)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 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或者國家授權的有關單位對違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行政責任可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 (2)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3.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已觸犯國家刑事法律,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給予行為人以相應的刑事制裁。刑事責任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解釋】罰款屬于行政責任,罰金屬于刑事責任。 2008年會計職稱考試遠程網絡輔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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