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浙江 | 山東 | 江西 | 安徽 |
福建 | 廣東 | 廣西 | 海南 |
河南 | 河北 | 湖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新疆 | 西藏 | 陜西 | 甘肅 |
黑龍江 | 遼寧 | 吉林 | 內(nèi)蒙古 |
山西 | 寧夏 | 青海 | 深圳 |
答案:
1.被保證人是出票人或承兌人。本倒是出票人甲、乙公司。
2.第一張票據(jù)的保證無效,因為保證只能記載于票據(jù)上或粘單上。除此而外,另外簽訂的保證合同,不具有票據(jù)法的保證效力;
3.C的行為不正確。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彼此承擔連帶責任,C有義務付清全部票款;
4.D可向被保證人乙以及前手行使追索權。
(七)A公司向B公司開除面值200萬元的商業(yè)匯票,預付貸款,B公司將該票據(jù)背書轉
讓給。C,同時甲、乙在票據(jù)上注明保證字樣,簽名蓋章,并在票據(jù)背書面注明“不得轉讓一字樣。C收到票據(jù)后又背書轉讓給D,金額變成300萬元,D背書轉讓給E時,將“背書人簽章”與“被背書人名稱”兩欄的內(nèi)容填倒了,E未注意又將該票據(jù)背書轉讓給F,F(xiàn)背書轉讓給G,G向銀行提示付款時,銀行拒絕支付。
問題:1.銀行拒絕付款是否正確,若銀行付款,是否應承擔責任,持票人應于何時提示付款?
2.拒絕付款后,G可采用哪些方法,保障自己的權益?
3.票據(jù)金額由200萬元變成300萬元,應由誰承擔責任,為什么?
4.若F向G付款后,F(xiàn)向C行使追索權,C可否拒絕承擔責任?
5.若C向D付款后,C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權?
6.若A以合同撤銷為由,認定預付貨款行為無效,拒絕付款,理由是否成立?
7.若A公司認為本公司出票時是由于出納個人的酒醉行為造成的,以出納行為無效為由,拒絕付款是否成立?
8.以上背轉讓過程中,均未注明背書日期,是否會影響背書的效力?
答案:
1.銀行拒絕付款正確。因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與付款時,必須承擔審查義務,審查匯票的諸項背書是否連續(xù)。D背書轉讓時,背書人簽章和被背書名稱兩項位置錯誤,導致背書不連續(xù),故付款人必須拒絕付款。若銀行代為付款,因惡意或重大過失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自行承擔責任。持票人G應于匯票到期日起10日內(nèi)提示付款。
2.拒絕付款后,G可以取得拒絕付款證明,3日內(nèi)向其前手發(fā)出追索通知,行使追索權。
追索對象包括其所有前手,即包括F、E、D、C、甲、乙、B、A.
追索金額包括了3部分。(教材P160)
3.其責任由票據(jù)變造人C承擔,因為票據(jù)是文義證券,C應為變造的文義負責。
4.C可以拒絕承擔責任,因為C作為背書人注明“禁止背書”的,如其后手背書轉讓,C對其直接被背書人D以外的其他一切后手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當事人,不負擔責任(教材P155)。
5.C可以向自己的前手,即保證人甲、乙背書人B、出票人A行使追索權。(理由見教材P160)
6.A的理由不成立。因為票據(jù)是無因證券(具體見教材P152)。
7.A以出納酒醉后出票,行為無效為由拒付,不能成立。雖然出納的出票行為無效,但簽發(fā)的票據(jù)本身有效。
第一,票據(jù)行為彼此之間獨立,某一行為的無效,不影響其他行為的效力。
第二,票據(jù)是要式證券,只要票據(jù)的必須記載事項齊全,形式上滿足法定要求,票據(jù)仍然有效。
8.不影響,因為背書日期為相對應記載事項,記錄如否,不影響背書效力,只要背書人簽章,背書人名稱兩項絕對記載事項齊全,則背書有效。
(八)某上市公司打字員在打印公司內(nèi)部文件過程中了解到本公司2004年的經(jīng)營狀況很好,每股盈利水平很高,估計該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一旦公布,公司股票價格將會大幅度拉升,與本公司出納串通,開出商業(yè)匯票到銀行貼現(xiàn),用貼現(xiàn)取得的資金大量購入本公司股票。以其盈利。
問題:打字員和出納的行為屬于什么行為?
答案:
屬于內(nèi)幕人員利用內(nèi)幕信息進行內(nèi)幕交易的違法行為。
(九)甲、乙雙方簽訂購銷合同。甲向乙賒購A商品價值l000萬元.采用定金擔保方式,
甲于2004年11月15日開出現(xiàn)金支票,支付定金90萬元:同時合同還規(guī)定,任何一方
違約,應向對方按總標的15%支付違約金。由于乙違約,給甲造成損失;甲對乙提起訴訟。
問題:1.若乙違約給甲造成損失220萬元,此案應如何處理?
2.若甲的損失為270萬元,其中50萬元的損失是因為甲方未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而導致擴大的損失額。此案應如何處理?
3.若乙違約給甲造成損失110萬元,甲另外還要求乙支付不低于100萬元的賠償金,是否合法?
答案:
1.(1)當事人甲、乙雙方在合同中同時約定違約金、定金條款,但由于二者在目的、功能、性質等方面具有共性而不能并用.甲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若甲選擇違約金條款,乙本應向甲支付違約金150萬元(1000×15%),但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甲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到220萬元。
(3)若甲選擇定金條款,首先乙應該向甲雙倍返還定金共180萬元,但返還的定金不足以補償給甲造成的損失;其次,甲可以要求乙再差額支付賠償金共40萬元(220-180)。
2.提示:(1)擴大的損失部分無權要求乙賠償;
(2)剩余的220萬元損失按第1問處理。
3.提示:不合法。因為無論選擇定金或違約金條款,乙向甲返還的定金或支付的違約金足以彌補甲的損失,故不能再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