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題點8: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簡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1999年11月1日施行!额A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總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自我防范、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法律責任、附則8章,共57條。其中對未成年人教育的內容如下:
(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1)對未成年人應當加強理想、道德、法制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對于達到義務教育年齡的未成年人,在進行上述教育的同時,應當進行預防犯罪的教育。
(2)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預防犯罪的教育作為法制教育的內容納入學校教育教學計劃,結合常見多發(fā)的未成年人犯罪,對不同年齡的未成年人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
(3)司法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少年先鋒隊應當結合實際,組織、舉辦展覽會、報告與演講會等多種形式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傳活動。學校應當結合實際舉辦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為主要內容的活動。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為考核學校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4)學校應當聘任從事法制教育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學校根據(jù)條件可以聘請校外法律輔導員。
(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學校在對學生進行預防犯罪教育時,應當將教育計劃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結合學校的計劃,針對具體,隋況進行教育。
(6)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場所應當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內容,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
(7)對于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準備就業(yè)的未成年人,職業(yè)教育培訓機構、用人單位應當將法律知識和預防犯罪教育納入職業(yè)培訓的內容。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開展有針對性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傳活動。
(二)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預防不良行為。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內容如下:①曠課、夜不歸宿;②攜帶管制刀具;③打架斗毆、辱罵他人;④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⑤偷竊、故意毀壞財物;⑥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⑥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⑦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讀物等;⑧進入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yè)性歌舞廳等場所;⑨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煙、酗酒。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中小學生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取得聯(lián)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和學校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發(fā)現(xiàn)該團伙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和學校發(fā)現(xiàn)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其人身安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得讓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jiān)護單獨居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jiān)護職責。未成年人離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4)未成年人的父母離異的,離異雙方對子女都有教育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因離異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繼父母、養(yǎng)父母對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未成年繼子女、養(yǎng)子女,應當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預防犯罪方面的職責。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加強教育、管理,不得歧視。
(三)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①糾集他人結伙滋事,擾亂治安;②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③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④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制品等;⑤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⑥多次偷竊;⑦參與賭博,屢教不改:⑧吸食、注射毒品;⑨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對有本法規(guī)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四)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guī)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薄皩τ谝褲M14周歲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命題點9: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共分6章40條。其中關于學生事故傷害內容如下:
(一)關于使用本法的范圍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fā)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二)關于學生傷害事故處理原則和預防職責及要求規(guī)定
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shù)脑瓌t,及時、妥善地處理。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xié)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guī)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huán)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fā)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jù)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以下稱為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三)關于學生傷害事故與責任的規(guī)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安全保衛(wèi)、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yè)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4)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學校違反有關規(guī)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7)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fā)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fā)現(xiàn),但未根據(jù)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guī)程、職業(yè)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
(10)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fā)現(xiàn)學生行為
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11)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fā)現(xiàn)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jiān)護人的保護而發(fā)生傷害的;
(12)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jiān)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生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2)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3)學生或者其監(jiān)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4)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jiān)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jiān)護職責的:
(5)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jiān)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關于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特殊意外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及責任的規(guī)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shù),無法律責任:
(1)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fā)性、偶發(fā)性侵害造成的;
(3)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tài),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4)學生自殺、自傷的:
(5)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fā)生意外傷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五)下列情形下發(fā)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shù),不承擔事故責?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認定:
(1)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fā)生的;
(2)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fā)生的;
(3)在放學后、節(jié)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fā)生的:
(4)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fā)生的。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關于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處理程序
(1)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2)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
(3)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xié)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4)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xié)商方式解決;雙方自愿,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5)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并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6)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xié)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7)對經調解達成的協(xié)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8)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七)關于學生事故傷害賠償?shù)囊?guī)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對關于學生事故傷害賠償做出規(guī)定。規(guī)定:對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學生傷害事故賠償?shù)姆秶c標準,按照有關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托當?shù)鼐哂邢鄳b定資格的醫(y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jù)國家規(guī)定的人體傷殘標準進行鑒定。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jù)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yè)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shù)膸椭?/P>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jiān)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根據(jù)雙方達成的協(xié)議、經調解形成的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xié)助籌措?h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準備金等多種形式,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
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jù)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提倡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愿的前提下,學?梢詾閷W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chuàng)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八)關于學生事故傷害責任者的處理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對學生傷害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做出相關規(guī)定:
(1)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jié)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jié)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3)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fā)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梢越o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受傷害學生的監(jiān)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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