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境監(jiān)督管理機關,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在組織機構上分為3個層次:第一層次是海關總署;第二層次是廣東分署,天津、上海2個特派員辦事處,41個直屬海關和 2所海關學校;第三層次是各直屬海關下轄的562個隸屬海關機構。此外,在布魯塞爾、莫斯科、華盛頓以及香港等地設有派駐機構。中國海關現(xiàn)有關員(含海關緝私警察)48000余人。
目前,共有國家批準的海、陸、空一類口岸253個,此外還有省級人民政府原來批準的二類口岸近200個。
海關總署是中國海關的領導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下屬的正部級直屬機構,統(tǒng)一管理全國海關。海關總署機關內設15個部門,并管理6個直屬事業(yè)單位、4個社會團體和3個駐外機構。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在海關總署派駐紀檢組監(jiān)察局。
現(xiàn)任海關總署署長牟新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中國海關主要承擔4項基本任務:監(jiān)管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編制海關統(tǒng)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yè)務。根據(jù)這些任務主要履行通關監(jiān)管、稅收征管、加工貿易和保稅監(jiān)管、海關統(tǒng)計、海關稽查、打擊走私、口岸管理等7項職責。
中國海關實行“依法行政,為國把關,服務經濟,促進發(fā)展”的工作方針和“政治堅強、業(yè)務過硬、值得信賴”的隊伍建設要求。
中國海關實行關銜制度。關銜設五等十三級。分別為一等:海關總監(jiān)、海關副總監(jiān);二等:關務監(jiān)督(一級、二級、三級);三等:關務督察(一級、二級、三級);四等:關務督辦(一級、二級、三級);五等:關務員(一級、二級)。
中國海關歷史
海關管理權的喪失:
鴉片戰(zhàn)爭后,中國已失去關稅自主權,但海關行政仍由中國管理。1853年9月,上海小刀會起義,占領上?h城,遷設租界外灘的江海關被群眾搗毀。英、美兩國駐滬領事遂擅行公布船舶結關暫行條例,因外國商人反對,未能施行。這時,外商船舶自由出入上海港,江海關受外國勢力阻撓無法恢復征稅工作。1854年夏,英領事阿禮國(1809~1897)提出一個中外合組海關的方案,兩江總督怡良(? ~1867)派蘇淞太道吳健彰(約1815~約1870)于 6月29日和英、美、法三國駐滬領事會晤,規(guī)定:三國領事各提名一人,由中國任命為稅務監(jiān)督,與中國共同管理江海關的征稅事宜1858年清政府與英、美、法簽訂的《通商章程善后條款》對這一辦法作了修改:“任憑總理大臣邀請英(美)人幫辦稅務,毋庸英(美)官指薦干預”,并“各口劃一辦理”。1859年江海關英籍稅務監(jiān)督李泰國(1832~1898)被委派為總稅務司,負責募用外國人在各口岸任稅務司,從此,外籍稅務司管理中國海關便成為制度了。1861年起,廣州副稅務司英人赫德任總稅務司(初為代理),一直管理中國海關近半個世紀。
海關機構:
在中國當時的政府系統(tǒng)中,1861年起海關由新設的總理各國通商事務衙門(1902年改為外務部)統(tǒng)轄;1906年改隸專設的稅務處;1928年后改由財政部關務署統(tǒng)轄。 海關的最高機關是總稅務司署,設總稅務司、副總稅務司,下設六個辦事文案。1896年上諭總稅務司兼辦郵政,赫德遂兼總郵政司,并設郵政局總辦、副總辦。又同文館的教習也在總稅務司署編制。1901年同文館合并于京師大學堂,1911年郵政為郵傳部接管,二者脫離海關。中華民國建立后,總稅務司署組織改為五科三處,旋又改為九科二處?偠悇账臼鹬陛犎珖鞫悇账臼穑嗉锤骺诤jP。19世紀80~90年代,隨著邊疆危機和列強分據(jù)租借地,又有邊境海關(邊關)、租界地海關的設立。這些海關受到有關列強或租界地當局的轄制,享有特惠、減稅權利。1901年《辛丑條約》簽訂后,通商口岸50里內的常關改歸海關管理,總稅務司署的征稅權力又擴大了。 海關事務主要為征稅和船鈔兩大部門。征稅分內班(處理商人報關、征稅)、外班(查驗過關商貨)、海班(巡水緝私)。船鈔民國以后改稱海務,主管船政和港務事宜。人員最多時為兼辦郵政時代,1910年有19169人;1911年郵政脫離后,降至7230人;以后大體在八九千人之間。其中洋員約占1/6,國籍最多時達20余國,而以英人占絕對多數(shù)。海關要職都由洋員擔任,華員僅任中下級職位;華洋關員生活待遇懸殊,形成洋員統(tǒng)治華員局面。
收回海關管理權的斗爭:
終清一代,海關管理征稅,稅款的保管則由清政府任命的海關監(jiān)督掌握。辛亥革命爆發(fā)后,總稅務司伙同北京的外交團把海關稅款分存于匯豐、德華、道勝三家外國銀行的總稅務司帳戶。從此,稅款保管權也落入外國人手中,甚至連償債、賠款剩下的關余,中國政府也無權動用。1917年,孫中山領導的軍政府成立于廣州,從1918年起,要求按比例分取關余,與外交團、總稅務司進行了長期的斗爭,并逐步發(fā)展為要求關稅自主、收回海關管理權的群眾性運動。1924年開始的國民革命推動了這一運動1926年10月,廣州革命政府外交部公布《征收出產運銷物品暫行內地稅條例》,成為第一次撇開帝國主義控制的海關,自行征收產銷稅的行動。隨后,各地方勢力也趁機征收貨物附加稅。海關外籍稅務司制度受到了打擊。
關銜制度
海關關銜制度是我國繼軍銜、警銜后實行的第三種銜級制度。關銜是區(qū)分海關關員等級、表明海關關員身份的稱號和標志,是國家給予海關關員的榮譽。 2003年2月28 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江總書記主席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五號頒布實施; 7月8 日國務院第十四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海關關銜標志式樣和佩帶辦法》,總理總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三百八十四號頒布實施; 8 月4 日海關總署正式下發(fā)《首次評定授予關銜辦法》。 9 月 12 日國務院隆重舉行授予關銜儀式,國務院總理總理等領導同志為海關總監(jiān)、副總監(jiān)和一、二級關務監(jiān)督代表共 277 人頒發(fā)授銜命令證書。
關銜的等級設置為五等十三級,即:一等、海關總監(jiān)、海關副總監(jiān);二等、關務監(jiān)督(一級、二級、三級);三等、關務督察(一級、二級、三級);四等、關務 督辦 (一級、二級、三級);五等、關務員(一級、二級)。海關總監(jiān)、海關副總監(jiān)、一級關務監(jiān)督、二級關務監(jiān)督由國務院總理批準授予; 三級關務監(jiān)督至三級關務督察,由海關總署署長批準授予;海關總署機關及海關總署派出機構的一級關務 督辦 以下的關銜由海關總署政治部主任批準授予;各直屬海關、隸屬海關的一級關務 督辦 以下的關銜由各直屬海關關長批準授予。
關銜的授予以海關工作人員現(xiàn)任職務、德才表現(xiàn)、任職時間和工作年限為依據(jù)。二級關務督察以下關銜的海關工作人員,在其職務等級編制關銜幅度內,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晉級;一級關務督察以上關銜的海關工作人員,在職務等級編制關銜幅度內,根據(jù)德才表現(xiàn)和工作實績實行選升。
全國海關首次授予關銜總人數(shù)為 32236 人。 2003 年 10 月 1 日全國海關工作人員正式佩戴銜級標志上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