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公示、錄用
體檢、考察程序結束后,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體檢結果和考察情況,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按規(guī)定程序上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統一在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示7天。對鄉(xiāng)鎮(zhèn)(街道)機關定向優(yōu)秀村(社區(qū))干部和區(qū)、縣(市)、鄉(xiāng)鎮(zhèn)(街道)機關定向在崗大學生“村官”招考的職位,擬錄用人員名單由區(qū)、縣(市)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在擬錄用人員所在區(qū)、縣(市)、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沒有反映或反映有問題經查實不影響錄用的,按錄用審批權限辦理錄用手續(xù)并發(fā)放《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對反映有影響錄用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將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yè)生憑畢業(yè)證書辦理錄用手續(xù),不能在2011年9月30日前取得報考職位規(guī)定的學歷、學位證書的,不予錄用。
在辦理錄用手續(xù)前放棄錄用資格的,可在該招考職位體檢合格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遞補。被錄用人員收到錄用通知書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或發(fā)現有不符合報考資格和錄用條件的,取消錄用,均不再遞補。
參加體能測評、面試、體檢、考察及遞補人員名單均在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布。
十二、注意事項
1.有關報考政策、技術方面的問題可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查詢。
2.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的考試錄用工作按****浙江省委組織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于組織開展公開考錄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浙組〔2008〕56號)執(zhí)行。
3. 截止到2011年1月4日戶口尚在遷移中的人員,不得報考(碩士及以上研究生和全國部分重點院校設置法律專業(yè)的2011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報考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職位的不限)。請報考人員注冊報名時確認本人落戶情況并如實填寫。
4. 資格復審前,中小學教師應書面報告所在學校,取得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后,在2011年暑假期間辦??本人與學校協商解除聘用關系后再按規(guī)定時間辦理錄用手續(xù)。
5. 報考人員必須在2011年1月4日—1月10日內注冊及報名,僅注冊不報名無效。資格初審時以報考人員最后選定的報考職位為準。
6. 報考人員不能用新、舊兩個身份證號同時報名;報名與考試使用的身份證號必須一致。參加筆試時,必須同時攜帶準考證和有效期內的身份證。身份證遺失的,請及時補辦或辦理臨時身份證,否則不得進入考場。
7. 報考人員在初審、復審中提交的報考信息和材料應當真實、準確、有效。凡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獲取報考資格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報考資格。對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材料、信息,騙取考試資格或惡意注冊報名的,給予取消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8. 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應于2011年1月26日17時前將本人身份證及所在縣級民政(扶貧)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或特困證明復印件傳真至省人事考試辦公室(傳真號碼:0571-88396652、87059941),經審核后免繳考試費。
9. 繳費確認人數不足招考計劃數3倍的職位,將酌情核減或取消招考計劃。招考計劃取消的,報考該計劃的人員可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進行改報名。部分特殊職位將視情況適當降低開考比例。
10.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wèi)生部、國家公務員局下發(fā)的《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及有關文件規(guī)定,人民警察體檢采用新的標準,取消了身高和體重的限制,《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
11. 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照中組部、人社部下發(fā)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社部發(fā)〔2009]126號〕執(zhí)行。
12.報考人員對在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布、公示的相關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內向招錄機關或當地組織人事部門反映。
13.全省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針對公務員考試的輔導培訓班。目前社會上出現的任何以公務員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fā)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無關,與本次考試無關。
14.招考公告中規(guī)定的體檢、考察及違紀違規(guī)處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招考政策”或“政策問答”專欄中查詢。對報考專業(yè)、學歷、學位、資格條件以及備注的內容等信息需要咨詢時,請報考人員直接與招錄機關聯系,招錄機關的咨詢電話可在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查詢。
本公告由****杭州市委組織部、杭州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