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廣東省公務員錄用辦法(試行)》和《關于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工作的意見》及《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yè)人才招錄培養(yǎng)制度改革的意見》等規(guī)定,全面落實中央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和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有關決策部署,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公務員局決定組織2016年全省各級公安機關(含森林公安,下同)考試錄用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人民警察3338名。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對象
公安機關將職位分為綜合管理、執(zhí)法勤務和警務技術等3類進行分類招考。綜合管理職位全部面向社會公開招考;執(zhí)法勤務職位主要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yè)2016年應屆畢業(yè)生招考,少量職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考;警務技術職位主要面向社會公開招考。
招考對象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6年應屆畢業(yè)生和社會上具有國家承認學歷的大專畢業(yè)以上人員。2016年國內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yè)生須于2016年9月30日前取得相應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其他報考人員均須報名之日(即2016年3月18日)前取得相應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
二、報考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報考年齡一般為18至35周歲(即1980年3月18日至1998年3月18日期間出生),2016年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須以最高學歷報考)報考年齡放寬到40周歲(即1975年3月18日以后出生)。
根據人社部發(fā)〔2011〕115號文件規(guī)定:報考廣州、深圳和地級市以下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年齡為18至30周歲(即1985年3月18日至1998年3月18日期間出生),報考此類職位的2016年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須以最高學歷報考),以及報考公安機關法醫(yī)、監(jiān)管場所醫(yī)學類等特殊職位的年齡放寬到35周歲(即1980年3月18日以后出生)。報考公安機關特警類職位的年齡為18至25周歲(即1990年3月18日至1998年3月18日期間出生)。
(四)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非廣東省常住戶口(生源)報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并取得學士以上學位的人員(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專門職位的除外)。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1.報考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職位,須曾在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累計滿2年。
2.報考面向“本地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專門職位,應為職位所在地級市生源或本人、父母、配偶中一方戶口在職位所在地級市的大專以上學歷人員。錄用后需在錄用單位工作滿5年。
3.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專門職位,應為我省招募的、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參加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和“廣東大學生志愿服務山區(qū)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的人員?忌蓤罂挤⻊账谑小⑸此谑械膶iT職位。錄用后需在錄用單位工作滿5年。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年齡、基層工作經歷、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項目期限以及相關資歷如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執(zhí)業(yè)(職業(yè))資格證書、從業(yè)資格證書、結婚證、居民戶口本等取得時間的計算截止日期為2016年3月18日。
現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普通高等院校畢業(yè)生、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含試用期人員)、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錄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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