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七旬的王某夫婦系江西省信豐縣某村村民。2004年,其出嫁的女兒提出以父親名義向銀行貸款,父親同意。其后因父親老是催促女兒向銀行還款,女兒認為父母討厭,再也不來看望兩位老人。
20l4年2月,王某夫婦向法院起訴要求女兒每月回來看望患病在床的母親。
信豐縣法院立案后,做通王某女兒思想工作,使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表示愿意經;丶。在得到老人的諒解后,該案以原告撤訴告終。
精神慰藉糾紛是法院遇到的新型民事案件。修改后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將“;丶铱纯础睂懭敕,意味著子女必須對父母給予“精神慰藉”。該法第l4條規(guī)定:“贍養(yǎng)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yǎng)、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l8條規(guī)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赐蛘邌柡蚶夏耆!狈蓮娬{了精神慰藉的重要性,作為兒女來說,不僅有贍養(yǎng)老人的義務,還有精神上慰藉老人的義務。此外,該法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保障贍養(yǎng)人探親休假的權利,這對形成尊老愛老的社會氛圍有著積極的引導作用。
對該類案件該如何進行調處,考驗著司法機關的智慧。如果以判決的形式強行要求子女探望老人,判決可能流于形式,沒有實質意義。如果做好調解工作,多進行法律宣傳,促使當事人從內心深處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從不情愿轉為主動關愛老人,有利于修復被損害的社會關系。如果子女經過訴訟后仍拒絕履行精神慰藉義務,也要及時判令其承擔法律責任。根據(j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75條規(guī)定,對老年人負有贍養(yǎng)義務、扶養(yǎng)義務而拒絕贍養(yǎng)、扶養(yǎng),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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