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國以誠立心,人以誠立身”,政務誠信是社會誠信的風向標,政府部門應當是整個社會誠信建設的引領者。在法治社會,政府理應成為講信用的楷模。遺憾的是,一些地方政府賴賬不還,理直氣壯,有恃無恐,被百姓稱作“官賴”,嚴重損害了政府信用,正在或已經危及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對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產生了不可小視的破壞力。
當下,地方政府欠債不還的現象仿佛已成一種無解的頑疾。在大力倡導政府要培育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的今天,“官賴”的普遍存在簡直是莫大的諷刺。但政府賴賬與其他主體賴賬有很大的不同,后者至多只是個人信用的破產,而前者則可能導致一級政府信用的崩潰。很難想象,一級政府若喪失了信用將如何運轉,又將給當地社會造成何等惡劣影響。
“官賴”頻現的原因較復雜。從源頭上看,由于官員考評機制畸形,地方政府有盲目舉債發(fā)展的沖動,這是導致政府負債越來越多的深層原因,F在,一些地方官員為了提升個人政績,不切實際地下達安排“發(fā)展”指標,財力有限,只能借債。前面的官員已經借很多債了,叫后面的官員當還債的官員,他也不會干。這種心態(tài)導致大量地方政府歷史性欠債無法償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明確規(guī)定,“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加大資源消耗、環(huán)境保護、消化產能過剩、安全生產、債務狀況等指標的權重,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但人們可見到有幾個地方出臺了細則,以加大債務狀況的權重?至于還債也是政績,更是只停留在輿論呼吁層面。
顯然,治“官賴”須建立科學的干部政績評價機制。要從根本上扭轉官員畸形的政績觀,再也不能以GDP論英雄了。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遏制地方官員舉債的沖動。同時,對新來的干部考核債務增量,走的干部考核債務存量。對于新增債務,必須審計是不是必需的。還可以考核干部任期內的還債率,考核每年還了多少債、減少了多少債務,每年拿財力的百分之幾拿來還債。要把這些與官員的考評密切掛鉤。對于盲目負債還不上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官員,要摘掉其烏紗帽。
6.為建設一個弘揚法治精神的民心工程——“崔與之紀念館”,B鎮(zhèn)3戶村民的房子被強拆。無奈之下,村民一紙訴狀告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鎮(zhèn)政府和村委會侵權并賠償村民財產損失。然而,判決生效近一年,當地鎮(zhèn)、村干部卻拒不賠付。一些法律專家認為,盡管我國刑法中有關于“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的規(guī)定,但此罪的犯罪主體是自然人,無法在“官賴”上適用。
因為鎮(zhèn)政府拒賠,3戶村民索賠無望,正當訴求被當作皮球一樣踢來踢去,民心工程也成了“傷民心”工程。
這是一起典型的“民告官”案件,結果也在意料之中:告贏了也執(zhí)行不了。事實上,這也是“民告官”難點所在。不論從道德還是法律層面來講,B鎮(zhèn)政府敗訴,就應該盡快依法辦事,全面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法律判決,該賠償3戶人家多少錢就賠償多少錢,還老百姓公道,維護法律的尊嚴。但遺憾的是,法院判定的權屬沒有效力,而法外權力卻在B鎮(zhèn)一路暢通。遇到“官賴”,老百姓難道只能自認倒霉,真的一點辦法都沒有嗎?
基層行政機關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是一種藐視法律的行為。從行政訴訟的目的看,如果行政訴訟制度不能對公民的合法權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那么將嚴重損害法律的權威。從根本上說,法律的尊嚴就體現在法院依照法律作出的生效裁判、行政機關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裁決能夠得到執(zhí)行。只有法律文書得到充分執(zhí)行,法律才能在社會生活中得以運用。行政機關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裁定書,公然踐踏了法律尊嚴,同時也傷害了公眾對法律的信任,足以引發(fā)惡劣的示范效應。事實上,法律的權威不僅體現在制定了多少法律,更體現在法律能夠獲得公平正義的適用。要做到這一點,行政機關應該以身作則,敬畏規(guī)則、尊重法律。
現行《行政訴訟法》中,對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主要以罰款或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為主,沒有嚴厲的懲罰措施。為破解“執(zhí)行難”癥結,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該修正案草案明確規(guī)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對拒不執(zhí)行判決的行政機關相關責任人予以拘留,是非常嚴厲的懲戒措施。
“民告官”中行政機關不執(zhí)行判決可拘留負責人,實際上就是要“把權力關進籠子”!鞍褭嗔﹃P進籠子”,對公權力尤其是行政權力進行監(jiān)督與控制,是民主法治發(fā)展的基本方向和目標。而構成束縛行政權力的“籠子”的重要制度設計之一就是行政訴訟法制。我們希望并相信,隨著行政訴訟法制的發(fā)展完善,“官賴”將越來越少,法律尊嚴將得以彰顯。
7.作為一種財政現象,“官賴”頻現無疑直指預算軟約束之弊!肮儋嚒钡膯栴},涉及現行寬口徑的預決算機制以及財政收支的不透明,涉及地方人大對預算審核力度的不夠有效,同樣涉及如何考核和評價政府部門、主政官員的問題。正基于此,治理“官賴”,除了要在政府公信力的構建上加碼,還必須徹徹底底將政府錢袋子管起來,做到量入為出,遏制“新官不理舊賬”思維下的舉債沖動。
但也得看到,這些都是從約束政府財政收支權力的角度講,而“官賴”所造成的傷害,一方面對應著權力的失范,另一方面則對應著政府債主們權利訴求得不到主張的事實。理論上,政府賴賬不還,對普通民眾而言是一個可以在司法范疇解決的問題。但實際中,面對“官賴”,法律救濟要么不在他們的視野之內,要么無法改變政府賴賬不還的事實,司法制衡力量的孱弱昭然若揭。
相較于政府公信的缺失以及預算軟約束,司法救濟機制的缺席無疑更值得正視。法律歷來被視為權利的最后一道防線,“官賴”拒絕還款,訴諸司法并不存在勝訴困難,但對走投無路的政府債主們而言,“打贏官司,也很難討回債務,還得罪了領導”。他們對于本應最為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的拒絕,一方面意味著司法影響力的薄弱,其背后反映的是政府債主對于審判獨立的不信任,以及司法強制執(zhí)行力度有限的擔憂;另一方面,它也折射了人們對于法治缺乏一種可靠的預期——公平的司法,依舊掩蓋不住他們對于“領導”的憂慮。這種憂慮至少說明,權力秩序而非法律秩序,仍然在相當程度上左右著當地的社會生態(tài)。
一個在法律上有理有據的政府債主,卻不愿通過司法途徑來主張訴求,或者即便訴諸司法,也無法改變討不回欠款的事實,這樣的現實比公信之憂和預算失范更值得反省。在法治社會的建設路途上,對權力的約束歸根到底要回歸到法律層面,債主自殺背后司法救濟的缺席,必須通過獨立的審判以及相應的司法改革來及時矯正。只有司法硬起來,政府債主們才能在面對政府部門這樣有著資源優(yōu)勢的強大債務人時,有著以法治名義主張自身權利的自信。這些問題,希望借助正在推行的司法體制改革能給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