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放開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和范圍,這一政策的出臺使農村的土地承包顯得更加靈活、自由。在一些人想借助這個政策大顯身手的時候,另一些人對這個政策的出臺則表示了擔心。
有人指出:中國人多地少,人均土地擁有率跟日本相似,對于土地流轉,要有一定的條件和限制,應當制定擁有土地的最高限額和最低限額。擁有土地的最高限額,日本規(guī)定是3公頃/人。我們也應該建立相應的制度,具體多少根據(jù)情況來定,要防止土地過于集中,把土地流轉可能產生的弊端限制到最小程度。同樣,也必須規(guī)定擁有土地的最低限額,土地已經減少到口糧面積的標準,只有二分地、一分地,這樣的農戶不準再出讓土地。
這樣的擔心看上去是很有道理的,真的如此嗎?我們一起來分析一下。首先我們一起來分析中國和日本的情況。人多地少確實是中國和日本的共同點。但是中國和日本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其中最大一個不同就是地形地貌不同,日本地域狹小,中國的主要產量區(qū)都是大平原。在一個很狹小的地域中3公頃算是很寬的面積,如果在開闊的平原上用大型機械3公頃的地很短的時間就可以完成耕作。此外,我們和日本不同是,我國目前存在大量的拋荒現(xiàn)象,很多人不是閑地太少,而是閑地太多。一方面大量的土地沒有人耕種,另一方面又限制想種地的人種地,這樣的擔心不能不說是多余的。
其次,這個觀點擔心“土地過于集中”,因此應該制定“擁有”土地的最高限額和最低限額。這樣的說法有點不知所云。首先,中央一號文件放開的是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而不是土地,其次我們國家的土地是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個人只有對土地的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所以根本談不上對土地的擁有。最后,觀點要求“只有二分地、一分地,這樣的農戶不準再出讓土地”。這樣導致的一個結果就是:如果一個人承包了1000畝地,但是中間有一、兩二分地不準出讓,這樣這1000畝就不能連成片,從而達到限制土地耕作的作用。我們稍微有點常識就會知道,一、兩分地能夠保障什么呢?如果只有一、兩二分地農民的生活來源還可能會是土地嗎?不要忘了,現(xiàn)代社會和傳統(tǒng)的農業(yè)社會不一樣,農民不止種地一條路,對于一、兩二分地的農民,從事其它行業(yè)才是他必然的選擇,并且也恰恰是因為只有一兩分地,才更加應該轉讓。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上,慎重是必要的。但是我們不能胡亂對比,去借鑒一些不適合我們國情的經驗,也不能瞻前顧后猶豫不決,使改革增加一些多余的擔心。我們應該膽子大一點,政策活一點,這樣才能抓住這個千載難逢的歷史的機遇,為農村的發(fā)展,農業(yè)的發(fā)展開辟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農業(yè)現(xiàn)代化的康莊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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