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擔保體系、保證 |
第 4 頁:抵押 |
第 6 頁:動產質押 |
第 7 頁:權利質押 |
第 8 頁:留置 |
第 9 頁:定金及其他問題 |
四、動產質押
1.交付的意義
【擔保法】第六十四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86、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jù)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
87、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88、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財產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質通知后,仍接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出質財產的,該行為無效。
89、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為準。
90、質物有隱蔽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質權人在質物移交時明知質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91、動產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的從物。但是,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占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于從物。
2.質押權的善意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84、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后,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汽車也可以善意取得質權)
3.轉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94、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yōu)先受償?shù)男ЯΑ^D質權的效力優(yōu)于原質權。(承諾轉質――轉質不允許增加出質人的質物上的負擔)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fā)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85、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yōu)先受償。
92、按照擔保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將質物提存的,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93、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95、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shù),質權人可以繼續(xù)留置質物,并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后,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法】第六十八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擔保法】第六十九條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擔保法】第七十條 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xié)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擔保法】第七十一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shù),可以與出質人協(xié)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擔保法】第七十二條 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xiàn)質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法】第七十三條 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