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熱點相關(guān)背景
“本人郭剛(化名),男,17歲,系四川省江安縣中華武校的在校學生,因2015年3月23日一次見義勇為行為被判刑……希望那名女子看到這條消息能為我們出庭作證,法院或許能夠啟動再審程序改變我們的命運!苯,網(wǎng)友發(fā)布了一條微博,稱高中同學郭剛因見義勇為獲刑,引發(fā)爭議(4月19日《華西都市報》)。
面試熱點獨家解析
@京華時報舒銳:少年確實由于見義勇為而卷入刑事案件,但片面地發(fā)布事情真相,引起了不少人的誤讀,進而對判決公正產(chǎn)生了質(zhì)疑,甚至衍生出“法律不保護見義勇為者”“不敢再做好事了”等等誤解。防衛(wèi)者不負刑事責任的前提在于“正當”,否則,即便是出于見義勇為初衷也須承擔責任。而正當防衛(wèi)必須符合四個條件。一是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二是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三是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不能“圍魏救趙”;四是不能超越必要限度,否則將構(gòu)成“過當防衛(wèi)”。法律之所以要給正當防衛(wèi)設定限制性條件,是因為該項制度的初衷在于鼓勵人們勇于阻擊犯罪,而非鼓勵他們對違法者動用私刑,乃至過激報復。從報道來看,“現(xiàn)有證據(jù)查明小郭是制止了該男子的不法行為后,且受害女子已經(jīng)得到有效保護離開后,小郭因其他語言不合再次出手”,并且將其打成重傷。這就難以構(gòu)成正當防衛(wèi),而是“事后防衛(wèi)”。法院考慮到小郭未滿18歲,有著見義勇為初衷,且因部分賠償?shù)玫綄Ψ秸徑,在法定刑期以下進行了大幅度減刑并適用緩刑,可以說,這也更合情合理。
@人民網(wǎng)蔣萌:有些事看似是一回事,其實卻是兩回事。如果將事實講清楚,相信許多人能明白是咋回事。郭剛路見不平、該出手時就出手,應當點贊。但據(jù)報道,在完成見義勇為、制止犯罪后,郭剛又因為與對方言語不合,將后者打成重傷。這已超出見義勇為范疇,已不再是正當防衛(wèi),而是涉嫌故意傷害,已構(gòu)成另一樁案子。有人可能覺得,對惡人就應該暴揍,犯罪分子被打成重傷活該。這種想法有義氣用事的成分,法律不會予以支持。基于此,如何在捍衛(wèi)自身合法權(quán)益的同時,不傷害他人(包括犯罪分子)的權(quán)益,對人們是一道跨越情與法的考題。當然,未親身經(jīng)歷者保持理性是容易的。真正面對險惡情境時,人們能否依然冷靜、適度而不過度防衛(wèi)、不因為慌張與惱怒而喪失理智,是另一回事。所以,法律也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充分考慮包括人性、情節(jié)、直接與間接因果關(guān)系等在內(nèi)的多種因素,作出符合法理、不違背人倫常情的判決,以此才能令公眾信服,確保法律的公信力。
@紅網(wǎng)于立生:雖然郭亮有著見義勇為的初衷,但平心而論,瀘州市龍馬潭區(qū)法院判其緩刑,并無不當。一則,根據(jù)《刑法》第20條:只有在制止正在進行的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時,才可以無限防衛(wèi),打死打傷毋論,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可是,被打男子連一般違法犯罪行為都談不上,龍馬潭區(qū)檢察院和法院也只界定為“不當行為”“不文明舉動”,就被郭亮打得腦部受損,重傷二級;二則,事發(fā)時被打男子早已終止大巴車上和女乘客的糾葛,已下車準備打車,卻被郭亮等人拉下來群毆,那不要說正當防衛(wèi)了,連防衛(wèi)過當都談不上,而是事后防衛(wèi),即故意傷害。
可是,因為懵懂無知,盲目見義勇為,17歲的郭亮陷于升學無望,求職無著的困境,還是令人心情倍感沉重。在網(wǎng)上檢索一下,居然郭亮的“鳴冤”微博里,載有其實名的拘留通知書、逮捕通知書、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等一系列法律文書,給發(fā)布得不應有而盡有,也被網(wǎng)友轉(zhuǎn)發(fā)得一塌糊涂。甚至個別報紙在報道此事時,雖然對郭亮用了化名,但所附法律文書截圖,并未把實名打上馬賽克作技術(shù)處理。這不是“見義勇為”時已夠懵懂無知,還不吸取教訓,又在繼續(xù)懵懂無知嘛!還真是“少年不識愁滋味”,不知世事之艱難啊!
除了呼呼社會對緩刑期未成年人寬容,不要違法實施就業(yè)歧視,以讓郭亮能拿著教練證,找到合適的工作,而非只能跟著父親在工地做零工;也得提醒一句郭亮,請收好你的法律文書!在求職時,你有權(quán)利守口如瓶,沉默是金,甚至否認有過前科。
@前瞻網(wǎng):在網(wǎng)上檢索一下,居然郭亮的“鳴冤”微博里,載有其實名的拘留通知書、逮捕通知書、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等一系列法律文書,給發(fā)布得不應有而盡有,也被網(wǎng)友轉(zhuǎn)發(fā)得一塌糊涂。甚至個別報紙在報道此事時,雖然對郭亮用了化名,但所附法律文書截圖,并未把實名打上馬賽克作技術(shù)處理。這不是“見義勇為”時已夠懵懂無知,還不吸取教訓,又在繼續(xù)懵懂無知嘛!還真是“少年不識愁滋味”,不知世事之艱難啊!
除了呼呼社會對緩刑期未成年人寬容,不要違法實施就業(yè)歧視,以讓郭亮能拿著教練證,找到合適的工作,而非只能跟著父親在工地做零工;也得提醒一句郭亮,請收好你的法律文書!在求職時,你有權(quán)利守口如瓶,沉默是金,甚至否認有過前科。
@北京晚報:見義勇為有法律邊界。該案中,小郭已經(jīng)制止了歹徒的不法行為,受害女子已得到有效保護且離開,這是典型的見義勇為。但制止歹徒后,因言語不和,小郭再次出手,導致對方重傷,這就逾越了見義勇為的法律邊界。若不追究小郭的刑事責任,將是對以暴制暴的縱容,對社會來說,或?qū)⑹且粓鰹碾y。以暴制暴是一種典型的“私刑”,在“正義”的名義下,人們可以輕而易舉地找到濫施暴力的借口,這種暴力往往因集體的參與而更具“殺傷力”。
人情和法律從來都不矛盾。因此,建議相關(guān)部門對小郭進行人道主義幫扶,助其走出生活陰影,但該承擔的法律責任還是要承擔。當然,小郭有依法要求再審的權(quán)利。
解析:見義勇為本是好事,但是制止歹徒后,因言語不和,小郭再次出手,導致對方重傷,最終被判刑,這樣的結(jié)果是大家不愿意看到的,那么,小郭獲刑是對還是錯呢?
面對疑問,我們首先來科普一下正當防衛(wèi)的概念,正當防衛(wèi),指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就本案來說,小郭已經(jīng)制止了歹徒的不法行為,受害女子已得到有效保護且離開,這是典型的見義勇為。但制止歹徒后,因言語不和,小郭再次出手,導致對方重傷,這已超出見義勇為范疇,已不再是正當防衛(wèi),而是涉嫌故意傷害,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wèi)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P>
這件事情也警示我們,見義勇為也要把握一個度,不能越位,更不能漠視和踐踏生命。與此同時,有關(guān)部門也需要對見義勇為者進行表彰,以示鼓勵。而且即使小郭獲刑,也不能因為他獲刑了就否認其見義勇為的事實,這就是一分為二看待問題,是兩點論,不可或缺。同時,社會需要有更多見義勇為的人,見義勇為者也需要這樣的鼓勵。再說,其防衛(wèi)過當已經(jīng)受到法律懲罰,已經(jīng)起到了警示見義勇為不能防衛(wèi)過當?shù)淖饔,不會產(chǎn)生鼓勵防衛(wèi)過當?shù)囊娏x勇為后果,無須多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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