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家主席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性質和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我國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結合行使國家元首的職權。國家主席在我國國家機構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它的地位和職權是其他國家機關所難以替代的。國家主席是國家的代表,其行為都被看做國家的行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產生和任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產生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具體程序是:首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提出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選人名單,然后經各代表團醞釀協(xié)商,再由會議主席團根據(jù)多數(shù)代表的意見確定候選人員名單,最后由會議主席團把確定的候選人交付大會表決,由大會選舉產生國家主席和副主席。
《憲法》規(guī)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45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敝腥A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fā)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tài),宣布戰(zhàn)爭狀態(tài),發(fā)布動員令。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職位的補缺
國家主席、副主席缺位,是指擔任國家主席、副主席的人因病或其他情況不能視事,不能再繼續(xù)擔任這一職務,或因去世而使國家主席、副主席的職位出現(xiàn)空缺時的情況。《憲法》規(guī)定,國家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繼任主席的職位;副主席缺位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國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代理國家主席的職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代理國家主席職位時的地位與國家主席相同,他所處理的各種國務具有與國家主席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國務院
(一)國務院的性質和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zhí)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二)國務院的組成和任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的任期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即5年。任期屆滿后,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組成新的國務院。憲法規(guī)定,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三)國務院的職權
(1)根據(jù)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guī),發(fā)布決定和命令;
(2)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3)規(guī)定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tǒng)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并且領導不屬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4)統(tǒng)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guī)定中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5)編制和執(zhí)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6)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xiāng)建設;
(7)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8)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jiān)察等工作;
(9)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xié)定;
(10)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yè);
(11)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shù)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12)保護華僑的正當?shù)臋嗬屠妫Wo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13)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fā)布的不適當?shù)拿睢⒅甘竞鸵?guī)章;
(14)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shù)臎Q定和命令;
(15)批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區(qū)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qū)域劃分;
(16)依照法律規(guī)定決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qū)進入緊急狀態(tài);
(17)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guī)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1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五、中央軍事委員會
(一)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性質和地位
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币虼,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全國武裝力量的最高領導機關。
(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和任期
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jù)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人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其他組成人員。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jù)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屆任期相同,即5年。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責任
《憲法》規(guī)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有權對中央軍事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作出最后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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