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jingjing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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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匯總:2012年注冊會計師《稅法》基礎講義匯總
第三節(jié) 計稅依據與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
供貨企業(yè)向出口企業(yè)和市縣外貿企業(yè)銷售出口產品時,以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后的余額,計算繳納城建稅。
但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建稅。
自2005年1月1日起,經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guī)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稅稅額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不再退還,未征的不再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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