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與治理層溝通的要求(教材P525)
1.治理層的含義
治理層是指對被審計單位戰(zhàn)略方向以及管理層履行經(jīng)營管理責任負有監(jiān)督責任的人員或組織,治理層的責任還包括對財務報告過程的監(jiān)督。
2.與治理層溝通的必要性
被審計單位的治理層與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告編制過程監(jiān)督和財務報表審計職責方面存在著共同的關注點,在履行職責方面存在著很強的互補性。
3.與治理層溝通的總體要求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且根據(jù)職業(yè)判斷認為與治理層責任相關的重大事項,以適當?shù)姆绞郊皶r與治理層進行明晰的溝通。
4.與治理層溝通的目的
(1)就審計范圍和時間以及注冊會計師、治理層、管理層各方在財務報表審計和溝通中的責任,取得相互了解;
(2)及時向治理層告知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與治理層責任相關的事項;
(3)共享有助于注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jù)和治理層履行責任的其他信息。
5.在了解時確定溝通對象
注冊會計師應當利用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huán)境時獲取的有關治理結(jié)構(gòu)和治理過程的信息識別出適當?shù)臏贤▽ο蟆?/P>
6.溝通對象
適當?shù)臏贤▽ο笸侵卫韺拥南略O組織和人員,如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監(jiān)事會,或者被審計單位特別指定的組織和人員等。
7.適當?shù)臏贤▽ο?/P>
治理層的下設組織和人員,如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監(jiān)事會,或者被審計單位特別指定的組織和人員等。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nèi)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