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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產撤銷權與無效行為制度
1.破產撤銷權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無償轉讓財產的;
【提示1】這里的“財產”包括實物資產和財產性權利。
【提示2】這里的“轉讓”也包括設置用益物權。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提示1】這里的“不合理的交易條件”,除了價格,還包括付款條件、付款期限等。
【提示2】法院根據管理人的請求撤銷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的交易的,買賣雙方應當依法返還從對方獲取的財產或者價款。因撤銷該交易,對于債務人應返還受讓入已支付價款所產生的債務,受讓人請求作為共益?zhèn)鶆涨鍍數,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提示】此處的擔保是指“事后補充”提供的擔保,而不是在設定債務的同時提供的正常的財產擔保。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提示1】對在破產申請受理之后才到期的債務,提前到破產申請受理之前進行清償,因其使本只能得到破產比例清償的該債權得到了偏袒性的全額清償,所以應當予以撤銷。
【提示2】這里強調的是“未到期”,如果是對個別債權人已經到期的債務清償的,那么適用的是破產受理前6個月的撤銷權期限限制。
【提示3】(2014年新增)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管理人請求撤銷該清償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該清償行為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且債務人有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破產原因情形的除外。
(5)放棄債權的。
【提示】(2014年新增)債務人對外享有債權的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中斷。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對其到期債權及時行使權利,導致其對外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上述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
【舉例】甲公司因喪失清償能力于2013年6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于6月5日裁定受理該破產申請。在破產程序進行中,管理人查實甲公司曾于2011年6月3日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乙公司的一筆欠款提供了財產抵押并辦理了登記。盡管該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行為,屬于可申請撤銷的行為,但是甲公司的該行為發(fā)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之外,故管理人不能申請撤銷該行為。
【例題6·多選題】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裁定受理對某公司的破產申請,該公司發(fā)生的下列行為中,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的有( )。
A.2012年10月18日無償轉讓財產
B.2012年11月20日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對外轉讓財產
C.201 2年4月6日對未到期債權提前清償
D.2012年7月2日主動放棄的債權
【答案】ABD
【解析】本題考核債務人非法處置財產行為的撤銷。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等5種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提示】(2014年新增)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的需要支付必要的水費、電費、購買原材料價款等,或者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非惡意的清償),對這些支付管理人不能請求撤銷。
【舉例】假設某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仍于2013年6月23日向其控股股東清償了一筆到期貨款。2013年12月19日人民法院受理該公司破產申請后,管理人有權請求撤銷該行為。
2.債務人的無效行為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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