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分】2012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真題在線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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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試題及答案(網(wǎng)友版)
甲乙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欠乙2000萬工程款和500萬材料款沒付,大樓有抵押給銀行貸款了 到期2億元本息未付,后來乙支付丁一塊地的土地出讓金 用甲的大樓做抵押 差1億元未支付,甲把抵押的房子賣給了吳某110萬,但是未告知抵押的事情,后來甲公司破產(chǎn)了,大樓被依法拍賣了2.7億元,工程承包人乙、丙銀行、丁都主張優(yōu)先受償。吳某知道房子設立抵押權后要求解除合同 退購房款 賠償損失 并要求甲公司支付110萬元的懲罰性賠償金。
問題
1乙的2000萬工程款可不可以主張優(yōu)先受償?理由
2乙的500萬材料款可不可以主張優(yōu)先受償?理由
3丙銀行的本息2億元可不可以主張優(yōu)先受償?理由
4丁的土地出讓金可不可以主張優(yōu)先受償?理由
5吳某與其簽訂的買賣合同可不可以解除合同?理由
6吳某主張的賠償損失可不可以?理由
7吳某可不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110萬元的懲罰性賠償金?理由
答案
1.工程款可以主張優(yōu)先受償。建設工程的價款可以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2.材料款可以主張優(yōu)先受償。建設工程的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付的費用。
3.丙銀行的本息2億元可以主張優(yōu)先受償。抵押權人有優(yōu)先受償權,但不能優(yōu)于承包人。
4.丁的土地出讓金不可以主張優(yōu)先受償。因為乙無權將大樓進行抵押,所以丁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5.吳某可以解除合同。
6.吳某可以主張賠償損失。
7.吳某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110萬元的懲罰性賠償金。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構成欺詐,買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的前提下,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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