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保險的概念和特點
(一)旅游保險的概念
旅游保險是保險業(yè)的一項業(yè)務。它是指根據(jù)合同的約定,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在旅游活動中可能發(fā)生的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財產(chǎn)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
目前,我國旅游保險市場,主要有旅行社責任險和旅游者自愿購買的旅游意外保險。
(二)旅游保險的特點
與其他保險合同相比較,旅游保險具有短期性,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jié)合,財產(chǎn)保險與人身保險相結(jié)合等特點。
二、旅行社責任保險
(一)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概念
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旅行社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游業(yè)務經(jīng)營活動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遭受損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轉(zhuǎn)致由承保的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保險金的行為。旅行社責任保險屬強制保險。
(二)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投保范圍
1.旅游者人身傷亡賠償責任;
2.旅游者因治療支出的交通、醫(yī)藥費用賠償責任;
3.旅游者死亡處理和遺體遣返費用賠償責任;
4.對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費用,包括必要時近親屬探望等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費用,隨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費用,旅行社人員和醫(yī)護人員前往處理的交通、住宿費用,行程延遲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賠償責任;
5.旅游者的行李物品的丟失、損壞或被盜所引起的賠償責任;
6.由于旅行社責任爭議引起的訴訟費用;
7.旅行社與保險公司約定的其他賠償責任。
這里的“賠償責任”是指由旅行社的過錯造成的游客的財產(chǎn)、人身的損失。因而對于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或個人過錯導致的受損,或者在旅行社組織安排的活動之外發(fā)生的損失,旅行社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
(三)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
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是指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quán)利和義務。一般都是依照保險公司預先擬定的保險條款來確立的。
《保險規(guī)定》對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做了若干規(guī)定,主要有:
1.保險期限。又稱為保險期間,只有在保險期內(nèi)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按照《保險規(guī)定》,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為一年。
2.保險金額。簡稱保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依據(jù)《保險規(guī)定》,旅行社辦理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以下標準:國內(nèi)旅游每人責任賠償限額為人民幣8萬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責任賠償限額為人民幣16萬元。
(四)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1.旅游者參加旅游活動,應當保證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因此在旅游過程中,旅游者由于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種損失或損害,旅行社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但是在簽時旅游者已經(jīng)聲明且為旅行社接受的需要旅行社照顧的情形,
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員沒有盡到應盡的照顧義務的,仍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旅游者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旅游活動,應當服從導游人員或領隊的安排,在旅行過程中注意保護自身和隨行的未成年人的安全,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行李、物晶。由于旅游者個人過錯導致的人身傷亡和財物損失,以及由此產(chǎn)生的各種費用支出,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旅游者在自行終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者沒有參加約定的旅游活
動而自行活動時,發(fā)生的人身、財物損害,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旅游意外保險
(一)旅游意外保險的概念
旅游意外保險,是指旅行社在組織團隊旅游時,為保護旅游者的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間發(fā)生事故,按合同約定由承保保險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險金的保險行為。
旅游意外保險屬自愿保險。
旅游意外保險由組團社負責一次性辦理,接待旅行社不再重復投保。
旅游意外保險的保險費由旅游者支付。
(二)旅游意外保險的賠償范圍
旅行社辦理的旅游意外保險的賠償范圍應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間發(fā)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賠償:
1.人身傷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賠償;
2.受傷和急性病治療支出的醫(yī)療費;
3.死亡處理或遺體遣返所需的費用;
4.旅游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丟失、損壞或被盜所需的賠償;
5.第三者責任引起的賠償。
(三)旅游意外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
旅游意外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就是旅游意外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quán)利和義務,一般都是依照保險公司預先擬定的保險條款訂立的。旅游意外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一般有:
1.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是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旅行社組織的入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險期限從旅游者入境后參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時開始,直至該旅游行程結(jié)束,辦完出境手續(xù)出境為止。旅行社組織的國內(nèi)旅游、出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險期限,從旅游者在約定的時間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開始,直至該次旅行結(jié)束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為止。如果旅游者自行終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險期限至其終止旅游行程的時間為止。此外,旅游者在中止雙方約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游的,也不在旅游意外保險之列。
2.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責任的最高限額,也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投保金額。
旅行社為旅游者辦理的旅游意外保險金額,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標準:
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萬元人民幣;
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萬元人民幣;
國內(nèi)旅游:每位旅游者10萬元人民幣。
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與國內(nèi)旅游):每位旅游者3萬元人民幣。
旅行社開展登山、狩獵、漂流、汽車及摩托車拉力賽等特種旅游項目時,可在上列旅游意外保險金額基本標準之上,按照該項目的風險程度,與保險公司商定保險金額。
3.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旅行社應當與承保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中對旅游意外保險索賠有效期限作出約定,一般應規(guī)定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天內(nèi)為限;當旅游者在保險有效期限內(nèi)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事故時,旅行社應及時取得事故發(fā)生地公安、醫(yī)療承保保險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單位的有效憑證,并由組團社同承保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對旅游者的小額行李物品損失的賠償,旅行社應與承保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中做出規(guī)定;在約定數(shù)額內(nèi)可由旅行社先向旅游者墊付,旅行社憑理賠申請及損失證明與承保保險公司辦理賠償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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