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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法律碩士(非法學)真題解析,更多2014考研信息請及時關注考試吧考研網(wǎng)!

  四、分析題

  1、2003年5月,某省的甲種子公司和乙種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由甲公司為乙公司代為培育玉米種子。因玉米種子的市場價格上漲,甲公司不愿按合同履行。乙公司將甲公司告上A市中級人民法院。

  在訴訟過程,兩家公司因賠償價格的爭議和使用的依據(jù)問題爭執(zhí)不下。一方主張適用該省人大1989年制定的《農(nóng)作物種子管理條例》,該條例規(guī)定適用政府指導價。另一方主張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該法律規(guī)定有關價格的爭議應先適用市場價。

  問題:

  (1)A市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條例》還是《種子法》作為判決依據(jù),為什么?

  (2)根據(jù)演繹推理的原理,說明A市中級人民法院可能進行的法律推理的基本邏輯。

  (3)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年制定的《中國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guī)定,對于種子價格有矛盾的,遵循政府指導價格。在此情況下應該適用那部法律?為什么?

  【背景材料】

  2003年來,河南洛陽中院法官李慧娟審理了一宗“種子案”。該案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培育種子,雙方約定了數(shù)量、質量、價款、交貨時間等。乙公司培養(yǎng)完種子后,沒有依約將良種賣給甲公司,而是高價賣向市場,給甲公司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甲公司依法將乙公司告到法院。李慧娟法官作為本案的審判長,在確定乙公司的賠償基準時,遇到了法律難題,依據(jù)河南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種子條例,乙公司應依國家指導價,賠償甲公司經(jīng)濟損失7萬元;依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種子法,乙公司依市場自由價,賠償甲公司經(jīng)濟損失約70萬元。

  最后,李法官以河南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種子條例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種子法不一致,下位法自然無效為由,判決乙公司賠償甲公司經(jīng)濟損失70萬元。

  2、某村王某失蹤,不久后在該村井底發(fā)現(xiàn)一名無法辨認的女尸,經(jīng)過警方確認為王某,警方認為與張某有關,為快速結案,該市公、檢、法召開聯(lián)合會議,一致裁定張某故意殺人,法院判張某故意殺人罪名成立,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8年后,王某回村,該市高級人民法院宣布張某無罪。

  提問:

  1、有關國家機關侵犯張某的什么憲法權利和自由

  2、公、檢、法機構聯(lián)合會議是否存在違法行為?為什么?

  【背景材料】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zhèn)呂沖村堰塘發(fā)現(xiàn)一具無名女尸?h公安局經(jīng)過排查,認定死者為張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殺人嫌疑。10月,佘祥林被原荊州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

  1998年6月15日,經(jīng)市、縣兩級政法委協(xié)調(diào),京山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佘祥林不服提出上訴,同年9月22日,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后,佘祥林在沙洋監(jiān)獄服刑。11年間,佘祥林在獄中寫了厚厚的申訴材料,并記下了好幾本日記,但冤情依舊。

  2005年3月28日,被“殺害”的妻子張在玉突然歸來。3月30日,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緊急撤銷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要求京山縣人民法院重審此案。4月1日,佘祥林走出監(jiān)獄,被準許取保候審。4月13日,京山縣人民法院開庭重新審理此案,當庭宣判佘祥林無罪。

  3、材料一:夏五月,詔曰:“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于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薄稘h書宣帝紀》

  材料二: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即漏落其率及披語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短坡墒枳h·名例》

  提問:

  1、體現(xiàn)古代刑罰那種適用原則?

  2、材料一與材料二相比,2發(fā)生了哪些變化

  五、論述題

  論述法的作用局限性理論及其對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啟示?

  1、 法律調(diào)整的范圍是有限的。

  2、 法的特性與社會生活的現(xiàn)實之間存在著矛盾。

  3、 法的制定和實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約。

  4、 法的實施受政治、經(jīng)濟、文化等社會因素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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