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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法碩(非法學)》專業(yè)基礎答案解析(海文)

來源:萬學教育 2015-12-27 17:20:30 要考試,上考試吧! 考研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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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第 3 頁:多項選擇題
第 4 頁:簡答題
第 5 頁:辨析題
第 6 頁:法條分析題
第 7 頁:案例分析題

  六、案例分析題:第59-60小題,每小題15分,共30分。

  第59題、甲謊稱邢某欠自己20萬元貨款未還,請乙?guī)兔?要帳"。乙信以為真,答應幫忙。二人遂強行劫持了邢某,駕車將其帶至外地一賓館捆綁起來,由乙看管。甲背著乙將邢某隨身佩戴的手表、項鏈等貴重物品搜走,并兩次給邢某的妻子打電話,勒索人民幣20萬元,稱不給錢就殺人。邢某趁甲不再告訴乙,自己并不欠甲一分錢,請求乙將自己放走。乙不相信,要邢某老實點,還抽了邢某一巴掌。

  根據(jù)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并說明理由。

  (1)甲的行為應認定為何罪?

  (2)乙的行為應認定為何罪?

  (3)甲、乙的行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答:(1)甲的行為觸犯綁架罪和搶劫罪兩罪名,應擇一重罪處斷。

  所謂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如果行為人在綁架過程中又當場劫取當事人隨身攜帶的財物,同時觸犯綁架罪和搶劫罪兩罪名,應擇一重罪論處。甲在綁架邢某過程中,又將邢某隨身佩戴的手表、項鏈等貴重物品搜走,并兩次給邢某的妻子打電話,所以甲的行為觸犯綁架罪和搶劫罪兩罪名,應擇一重罪處斷。

  (2)乙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論處,乙以幫甲要帳的名義非法拘禁邢某,所以構成非法拘禁罪。

  (3)甲、乙的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

  甲乙二人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甲是綁架的故意,而乙是非法拘禁的故意,所以二人并不構成共同犯罪。

  第60題、2015年5月7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吩咐員工乙將一臺已損壞的舊電腦扔掉。乙將電腦扔到垃圾箱后,覺得與其扔了還不如修好賣掉,遂返回將電腦帶回家修好。乙的朋友丙得知上述情況后,在2015年6月5日找到乙,請求乙將電腦送給自己,乙答應,并與丙約定一周后交付。丁聽說乙有一臺舊電腦,2015年6月8日向乙表示愿意以合理價格購買,乙當即同意。因乙在電腦中的文件尚未完全備份,故雙方約定乙借用電腦三天,三天后再交付給丁。2015年6月9日,乙通知丙撤銷贈與。

  根據(jù)上述材料,回答下列問題并說明理由。

  (1)A公司是否喪失了電腦的所有權?

  (2)乙是否有權撤銷贈與?

  (3)丁是否取得了電腦的所有權?

  答:(1)喪失。因為A公司委托甲拋棄電腦,甲實施了拋棄行為,所以喪失所有權。后甲又將電腦帶回,屬于先占。

  (2)有權。因為贈與物在移交受贈人之前享有任人撤銷,本題中電腦尚未交付,所以可以撤銷。

  (3)取得。動產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本題中采用了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所以所有權發(fā)生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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